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12-29
编号:CEL――039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 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 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 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 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 kW 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

500 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 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80 mm,宽度为

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

1 -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 下简称 检测报告 )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 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热效率应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 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 产品的热效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能效标识标注的额定 热负荷是指主火额定热负荷.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纸质标识应采用 80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粘贴在商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台商用燃气灶具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 -

2 - 中予以说明.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 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 例放大或缩小,也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 构和加热单元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 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 函等方式提交《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标识 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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