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8-03
香港水务标准规格 楼宇内水管装置适用 水务署二一七年一月版 香港水务标准规格 楼宇内水管装置适用 编修记录 编修工作 日期 修订条文 说明 1.

水务署通函 第3/96号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9.11 修订条文以规定取得消防处处长签署认可方可获得豁免. 2. 水务署通函 第2/98号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4.1 4.4 4.7 4.9 4.13 4.14 修订条文以规定饮用水储水缸必须使用非金属的溢流管/警戒管. 修订条文以规定警戒管须装设在溢流管以下;

若使用天台储水箱,警戒管须伸延至大厦外围,如用地下储水箱,则须伸延至泵房外. 修订条文以规定两个相连的饮用水和非饮用水储水箱之间须留有空间. 修订条文以规定必须设置告示牌/板,记录清洗贮水箱的日期. 修订条文以规定饮用水储水缸缸底、缸壁和拱腹的内表层均须加上白色无毒光滑饰面. 修订条文以规定为消防喉辘出水口设置金属或塑胶m. (i) 二一七年一月版 编修工作 日期 修订条文 说明 3. 水务署通函 第3/98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1.9A 1.9B 7.17 7.18 10.2(c) 加入停车场洗涤用水的规定. 加入地盘建筑用水表位的规定. 加入停车场洗涤用水的规定. 加入地盘建筑用水表位的规定. 以「英国-欧洲标准1057 」 取代「英国标准2871」. 4. 水务署通函 第7/99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 月三十日 4.5 5.10 9.14 修订储水箱盖的规定. 根缙(安全)规例(香港法例第406 章,附属法例)修订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的安全规定. 修订条文以规定消防喉辘出水口位置必须设置载有警告字句的标贴或告示牌. 5. 水务署通函 第1/2000号 二年六月 七日 1.6 2.7 3.9 修订条文以禁止水管隐藏於承重结构单元内. 6. 水务署通函 第1/2002号二二年二月六日 8.2 8.2A至8.2D 8.3 8.4 加入阀式冲厕设备的规定. (ii) 二一七年一月版 编修工作 日期 修订条文 说明 7. 水务署通函 第2/2002号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1.3A 2.5A 3.5A 7.4A 加入在水表位与首个管夹之间的该段铜管须以螺纹接头连接规定.

8 水务署通函 第4/2002号 二三年五月 二十一日 1.4, 2.3,3.2 &

7.7 1.4A,2.3A &

3.2A 1.4B,2.3B &

3.2B 1.5, 2.6 &

3.6 1.9B &

7.18 1.9C 修订递交水表房/箱的设计 图及立视图规定 加入水表房/箱的墙壁/门 上设置永久展示板规定. 加入提交水表装置的竣工 图则规定. 修订就集合装设的水表规 定. 修订地盘的建筑用水表位 规定. 加入设於园景地带的水表 位规定.

9 水务署通函 第2/2007号 二七年六月 二十日 1.4(k) 2.3(k) 3.2(k) 7.7(k) 8.9A 9.5A 1.11A 1.16A 2.11 3.14 7.10 8.9B 9.5B 加入检测表位上游及下游直线喉管长度的规定. 加入检测表位工作间隙的规定. (iii) 二一七年一月版 编修工作 日期 修订条文 说明

10 水务署通函 第4/2007号 二七年十月 二十六日 4.1 修订条文以结合双储水缸 的规定.

11 水务署通函 第2/2010号 二一年九月 二十四日 1.4(a) 2.3(a) 3.2(a) 7.7(a) 1.4(f) 2.3(f) 3.2(f) 7.7(f) 修订水表房的规定. 修订水表房门的规定.

12 水务署通函第7/2015号 二一五年十月 十九日 1.8 2.8 3.10 7.14 5.11(b) 8.19 10.1 10.2 修订条文以配合昀新准则.

13 - 二一六年六月 二日 4.9 轻微更新.

14 水务署通函第2/2017号 二一七年一月 二十日 8.2 10.1A 10.6 加入内部供水装置的用水效益要求. (iv) 二一七年一月版 前言根愀鄯102 章水务设施条例第14(3) 条的规定,凡楼宇内部供水设备或消防供水设备的喉管及配件,水务监督有权订明其建造及安装的方 式,以及其性质、大小及品质.因此,凡就楼宇内部供水设备及消防供水设 备而建议的水管图则,一概须经水务监督核准. 除了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务设施规例附表2所订明或按该规例第25(1)条 所修订的各项规格外,香港水务标准规格亦载列了一套适用於装设内部供水 设备及消防供水设备的一般规格. 如有需要,水务监督亦会视乎喉管装置的性质和种类,就个别供水申请, 附加额外的规定. (v) 二一七年一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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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目录第章: 住宅楼宇(新建楼宇)的食水供应 第1页第章: 为获得直接食水供应的现有楼宇安装独立水表 第7页第章: 为获得间接食水供应的现有楼宇安装独立水表 第11页第章: 储水缸(或水箱)的安装 第16页第章: 非中央式热水系统 第18 页第章: 中央式热水系统 第20页第章: 工商业楼宇的食水供应.第22页第章: 政府总水管供应的冲厕水(淡水或咸水)第26页第章: 淡水/咸水消防供水设备的安装 第31页第章: 楼宇内部供水设备所采用的喉管和配件以及 关连的安装规定 第34页(vi) 二一七年一月版 第1章:住宅楼宇(新建楼宇)的食水供应 1.1 凡住宅单位均须安装独立水表. 1.2 在水表位前的所有喉管均须外露或敷设於适当的槽管内,以便进行视察及修理工程.此外,亦须为敷设於地下的喉管作好漏水检查的准备. 1.3 所安装水表的直径通常为15 毫米.这种尺寸水表的位置须安装下列配件:在水表位的两旁安装20毫米*15毫米衬套或缩小接管,中 间则放置长200毫米(净有效长度)的15毫米口径空心管作为定距管, 而管身则钻有显眼的孔口.紧接在出水口一方的衬套或缩小接管后面须安装长螺纹连接器.不论任何尺寸的水表,水表位亦须同样安装适当尺寸的相应配件.定距管的长度应按照下表: 水表尺寸(毫米)

15 25

40 50

80 100

150 定距管的净有效长度(毫米)

200 311

346 310

413 483

500 1.3A 「如在水表位之前或后使用一段铜管,在水表位与首个管夹之间的 该段铜管须以螺纹接头连接.」 1.4 申请人递交垂直水管路线图时,须一并递交水表房/箱的设计图及立视图, 其上显示水表房/箱的尺寸,包括入口的阔度及高度(水表箱则显示开口的 长度及阔度),以供水务监督批核.所有水表,包括空置水表位及检测表 位,均须集合排列及安放在水表房或水表箱内.水表房/箱须只用作安放 水表,以免水表受到天气、下坠物及其他不必要外来干扰所影响.水表房 /箱不得作储物等用途.其他屋宇设备如排水系统、消防喉、机电装置(设备、电缆及管道等)不得穿越或存放於水表房/箱内,但只为方便抄表及维 修水表而设的照明、通风及排水设备等则属例外.除非另外获得水务监督 接纳,否则标准的水表房/箱须符合以下规定: (a) 水表房内的水表组昀外围与水表组对面墙壁或大门之间的距离昀少 须有

1000 毫米,水表组与对面墙壁或大门之间不能有任何障碍物. 此外,如水表房门是在水表组的对面及向内开,则水表房内的水 (vii) 二一七年一月版 表组昀外围与水表组对面的门在全开状态的距离(以房门上昀接 近水表组的一点计算)昀少须有

600 毫米;

(b) 水表房入口的净阔度及净高度分别不得少於

800 毫米及

2000 毫米. 水表位及水表箱的开口应妥为安排,使水务监督的职员无须把身体 内倾,便可抄录水表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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