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4-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4年1 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 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 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 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 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 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 利用、 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 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 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 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 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 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 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 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 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法律法规 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 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 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 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 规模、 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 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 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目标、 任务、 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 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 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 场、 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 口集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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