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4-12-25
债券简称:

15 泛海

03 债券代码: 122470.

SH 债券简称:

15 泛海债 债券代码: 118465.SZ 债券简称:

16 泛海

01 债券代码: 118537.SZ 债券简称:

16 泛海

02 债券代码: 118593.SZ 债券简称:

16 泛海

03 债券代码: 118749.SZ 债券简称:

16 泛海

04 债券代码: 118786.SZ 债券简称:

18 泛海 F1 债券代码: 150420.SH 债券简称: 18泛海 G1 债券代码: 143661.SH 债券简称: 18泛海 G2 债券代码: 143688.SH 债券简称:

18 泛海 F2 债券代码: 150496.SH 债券简称:

18 泛海 F3 债券代码: 150599.SH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4月28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应诉材料, 原告依据假冒民生证券名义签订的合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 将民生证券及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诉至法院.

(一)受理机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原告:那海斌及配偶苏丽华(与发行人无关联的第三方)

2、被告:民生证券及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民生证券为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

3、 第三人: 许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

(三)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四)诉讼标的:118,000,000 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本次诉讼结果情况

2018 年10 月22 日,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8 年9月28 日作出的(2018)晋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1、民生证券及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赔偿那海斌、苏丽华经济损失人民币 83,238,375 元;

2、驳回那海斌、苏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生证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拟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之盖章页)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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