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12-15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19刑更637号 罪犯段清荣(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01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段清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段清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 第1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

本院先后于2012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2017年2月17日 作出(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230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 2029号、(2017)粤19刑更2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三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 东省东莞监狱于2019年4月22日以罪犯段清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并于 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清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5次表扬, 剩余考核分43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 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清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4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清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俏珠 审判员张纯人民陪审员 林伟敏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肖萍

5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19刑更638号 罪犯庞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惠中法 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 行.因罪犯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 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院先后于 2014年11月27日、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 1526号、(2017)粤19刑更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 于2019年4月22日以罪犯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 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9年5月5日报送 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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