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4-12-0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Da 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9]000247 号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8 年度) 目录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2 第1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0247 号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拓红外 )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 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一、董事会的责任 康拓红外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康拓红外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康拓红外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19]000247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第2页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康拓红外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康拓红外2018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康拓红外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康拓红外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1页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5]199 号文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4月23 日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6.88 元.截至

2015 年5月11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240,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8,804,632.07 元,募集资金净额 201,995,367.93 元.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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