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4-12-02

2017 年4月10 日. 第十条 园区级试点企业申报市《目录》所列扶持项目,于2017 年开始申报的,统一按《园区目录》中园区级 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园区配套资助标准给予倍增扶持配套资助;

于2017 年 之前申报, 但在

2017 年4月10 日后取得市财政拨付到位资金的 (以资金拨付通知文件时间为准) ,可按市财政于

2017 年4月10 日后拨付到位的那部分资金计算,给予倍增扶持配套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周期和申报通知 园区级试点企业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按年度组织申报.每年

6 ―6― 月或

7 月园区倍增办按照《园区目录》 ,牵头编制发布园区级试 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的申报通知. 申报通知通过管委会的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 布(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为准) .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园区级试点企业申请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时, 须向园区倍增办 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资料一式

3 份: 1. 《东莞松山湖 倍增计划 园区级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 增扶持配套资助申请表》 ;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获批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有关资金拨付的通 知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获得市《目录》中所列扶持项目有关资金的票据证 明(如银行转账单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资金已经拨付的材料)复 印件;

5. 税务部门盖章的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相关完税证明材 料;

6. 申请 《园区目录》 所列扶持项目单项资助

50 万元以上的, 提交

5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园区的书面承诺;

7. 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与市《目录》中所列扶 持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7―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 园区倍增办统一受理园区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扶持配套资助 申请资料,申报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受理部门,即 视为正式受理申报资料.对于申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 要求的,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申报资料截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 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园区倍增办按职能分工将初步资格审核通过后的申请单位 申请资料分派至科技创新局、经济贸易发展局、人力资源分局等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环节过程中须 征求招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履约情况意见, 经招商部门核查认定 存在明显违约情形的,取消其本批次享受倍增扶持配套资助资 格. 第十四条 资料审查 收到倍增扶持配套资助申请资料的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及时审查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 确定申报单位申报倍增扶持配套 资助资格的相符性,必要时可向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最终议 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倍增扶持配套资助条件, 以及符合资助条件 时对应的资助标准、金额. 第十五条 审查结果公示 ―8― 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及资助标准、 金额在管委会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 (具体的信 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为准) ,公示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园区相关 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园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 之日起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