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4-11-21

4 - 化解矛盾.对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按每车位每月

30 元收取 停放服务管理费;

子母车位按每月

40 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 住宅小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应严格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 号)、《长沙市发改委长 沙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 通知》(长发改价控〔2016〕680 号)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 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在双方接受的范围内合理协商约定, 并签订协议,保持合理的价格. 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

1 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 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 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和 收费台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 (协议) 约定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逾 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 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 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 -

5 - 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 量.

(一)供电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专用变压器转供电的 物业小区, 供电公司应加快进行 一户一表 改造, 制定所辖小 区 一户一表 改造计划,主动与物业小区签订改造协议.已列 入供电公司改造计划的物业小区并签署同意 一户一表 改造协 议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按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相应的合表 用户电价执行;

不签署同意 一户一表 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的 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在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相应的合表用户 电价基础上可加收 6%的损耗.

(二)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并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小 区,可加收不超过 8%的合理水损和加压电费(到户水价=综合 水价*(1+8%)+加压电费).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实行限价管 理,分别按有屋顶水箱不超过 0.3 元/ 吨和无屋顶水箱不超过 0.6 元/吨收取. 十

一、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业主或者装修人 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一)装修服务垃圾清运费.一般不超过

2 元/平方米(建 筑面积)收取;

装修过程中需要拆除墙体的,拆墙垃圾清运费 按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拆墙面积)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和清 -

6 - 运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 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个人)收取出入证 工本费.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 金的,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

2000 元.装修押金主要 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 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十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前台或小区其 他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 业名称、收费项目(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代收代缴费)、 收费标准、计收方式、收费依据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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