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4-11-20

6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章及相关业务规 则,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已履行的批准

1、董事会决议

2015 年7月10 日,高立创新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北京高立开元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 、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015 年7月28 日,高立创新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上述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股 票在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并公开转让. 经核查,高立创新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 和会议记录等材料, 上述董事会、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挂牌的相关授权 根据高立创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包括:

1、制作并择机报送申请本次挂牌的申报材料;

2、批准、签署、修改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合同;

3、待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挂牌手续及相关 事宜;

4、聘请参与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5、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明确,且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上述授权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立创新本次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高立创新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工商档案,经核查,高立创新前身为北京高立开元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立创新有限 ) ,高立创新有限系

2002 年11 月8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5月27 日,高立创新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 议, 决定将高立创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高立创新有限股东高 立华、候舒D、北京高才立识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杨志龙、张彩莱、王 志明、傅建栋、刘智为发起人,以高立创新有限截至

2015 年4月30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 35,485,515.51 按照 1.18285:1 的比例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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