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4-11-19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17 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公司、 股东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鼓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但 上述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时,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集中竞价交易买卖公司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买卖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 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申报程序:

1、拟买卖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

5 个 交易日、卖出

20 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公司股份问询函》 (附件 1) , 向投资者关系部进行书面查询. 拟买入公司股份的,应列明拟买入股份的数量及操作时间区间 (不超过

30 天)等内容;

拟卖出公司股份的,应列明拟卖出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 持原因.

2、投资者关系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 确认是否处于禁止买卖期.如买入公司股份,经投资者关系部确认后 及时向拟买入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买卖公司 股份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 2) ;

如卖出公司股份,经投资者关系部确 认后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向拟卖出公司股 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买卖公司股份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 2) .

3、在每笔交易发生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关系部, 以便办理披露事宜. 书面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成功买入股份的日 期、数量、成交价格及股份持有变动情况等.

4、如果决定不实施或停止实施交易计划,在本人做出决定后及 时通知投资者关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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