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11-12

1 平方米增加

8 元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它设施补偿:按照长政办发〔2011〕104 号文件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三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

1、房屋产权调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通过评估确定.按照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搬迁费: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

800 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30 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

1 平方米增加

8 元搬迁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 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3、装饰装修及其它设施补偿:按照长政办发〔2011〕104 号文件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7‰给予补偿.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三个月计算;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5、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安置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 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

600 元.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的有关规定增付或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单位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以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依据.

2、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合搬迁费、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进行补偿.

3、搬迁费、装饰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和长政办发〔2011〕10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

1、房屋产权调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本项目依法确定的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通过评估确定.按照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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