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11-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

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19]第0052-1 号 二零一九年五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1 目录

一、问题

1 3

二、问题

2 4

三、问题

3 7

四、问题

5 20

五、问题

6 25

六、问题

7 31

七、问题

8 47

八、问题

9 55

九、问题

10 59

十、问题 11.67 十

一、问题

13 80 十

二、问题

20 86 十

三、问题

21 92 十

四、问题

22 95 十

五、问题

27 101 十六:问题

44 103 十

七、问题

45 107 十八:问题

50 115 十

九、问题

52 118 二

十、问题

54 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19]第0052-1 号致: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工作,本所已于

2019 年4月4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4月23 日下发的上证科审 (审核) 〔2019〕

73 号《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若干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律师法》 《编报规则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 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 判断.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 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8-3-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释义与《法律意见 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