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4-11-05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 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 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 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 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 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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