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11-0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8-3-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浙六和法意(2019)第239 号致: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琦律师、高金榜律师、吕荣律师、李昊律师作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 律服务,于2019 年3月28 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 师工作报告》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并于2019 年5月4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19]92 号《关于苏州天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的有关问询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 所指,《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 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题 1:关于核心技术 发行人保荐机构在问询问题

6 的回复中披露, 复合式高精度坐标测量仪器 开发和应用 项目由公司牵头,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天津大学、北京工业 大学、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和 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共

6 家单位共同参与项目研发. 在0.3 微米的精密测量 仪器研发过程中,相关核心技术向公司其他产品延伸,广泛应用于公司精密测 量仪器和智能检测装备,形成了一系列扩展产品,并已投入市场,实现了技术 的工业化转换.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问询函回复中披露了公司主要产品 8-3-2 与国际知名厂商同类产品的性能对比情况,证明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该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否是共有 技术,相关核心技术向公司其他产品延伸实现工业化转化是否需要获取参与项 目研发的高校、科研单位的授权,是否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共有权人对核 心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的利益诉求, 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2) 公司核心技术是否较易复制,保障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被竞争对手抄袭模仿的 措施及有效性;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