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10-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中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 或 东吴证券 )根据贵司《关 于苏州中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苏州中宝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宝股份 或 公司 、 股份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 落实, 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反馈意见的具体落实情况 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用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 注:下列披露的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

2013 年尚未正式运营,于2014 年4月开始正式运营.2013 年无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支出. (1)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就公司符合 持 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并请主办券商补充 说明申报公司关于上述问题内核情况. (2)2013 年在尚未开展业务的情况下, 公司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

60 多万,请公司补充说明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原因, 请主办券商针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公司经营是否规范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关于公司符合 持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的说明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如下: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 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 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 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 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 干问题的解答

(一) 》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① 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② 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③ 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④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访谈,核查公司营运记录、交易客户、合同签订情况、资 金筹措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竞争优势等,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 情况.具体结论及依据如下: 1. 具有持续营运记录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的相关规定,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013 年度,公司主要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厂房的选择和租 赁、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调试等,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形成 了包括与厂房租赁、设备购置等当期业务活动行为相关的现金流出营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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