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4-10-23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 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 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次挂牌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及书面的证言及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挂牌的事实、 资料及信息均已披露, 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提供副本与正本、 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上的签名或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提供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全部事实材料, 公司无未披露但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问题, 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7.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 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8.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的行 为以及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法律意见书 验证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决议

2017 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股票的 议案》、 《关于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申报挂牌申请文件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017 年6月2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公开转让股票 的议案》 、 《关于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申报挂牌申请文件的议案》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出具和/或签署本次挂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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