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02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3.

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aluminum smelt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i ―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7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

10 合规判定方法.2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7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 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 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 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铝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 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 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 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 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

2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冶炼排污单位 alumin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利用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和利用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 施.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 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

3 ―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 计)总量 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氟化物(以F计)总量 指标(t/a)(仅适用于电解铝),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 铝冶炼 .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 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 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氧化铝生产单元 1)烧结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熟料烧成单 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 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

2)拜耳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若有)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 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 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

3)联合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出及硅渣 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熟料烧成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 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 b)电解铝生产单元:原料单元、电解单元、铸造单元、电解质处理单元、阳极组装及 残极处理单元.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烧结法、拜耳法、联合法. b)电解铝:熔盐电解法.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 ―

4 ― 1)烧结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化灰机、 石灰炉(窑)、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 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

2)拜耳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 (窑)(若有)、化灰机、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 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

3)联合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 (窑)(若有)、化灰机、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 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 b)电解铝:必填项为氧化铝贮运、电解槽、混合炉、铸造机组、破碎机、残极压脱机、 磷铁环压脱机、磷铁环清理机、中(工)频感应炉,其他为选填项. 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 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 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 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蒸发量、压力、温 度等),其他为选填项;

b)电解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压力、温度等,电 解槽填写电解槽电流强度,电流效率),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氧化铝产品:氧化铝;

b)电解铝产品:电解铝(原铝).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 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 ―

5 ― 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 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 1)氧化铝:原料为铝土矿等,辅料包括碳酸钠、氢氧化钠、石灰/石灰石、原料煤等;

2)电解铝:原料包括氧化铝等,辅料包括氟化铝、冰晶石、阳极等. c)原辅材料成分: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铝用碳素阳极的硫元素占比, 氟化铝、冰晶石等氟化盐的氟元素占比;

d)燃料名称: 1)氧化铝:熟料烧成窑燃料为煤粉,其他为: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2)电解铝: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 e)燃料成分:煤及燃油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 气应填报硫含量、热值;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 万t/a 或万 m3 /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 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 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氧化铝及电解铝的产排污环节如下: a)氧化铝:原燃料贮运、破碎、筛分、石灰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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