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10-21

(二)所 有调整的诉请都是在一审法院恢复事实调查时提出,一审也未对上诉人的主张遗漏审理 .

(三)系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各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质量合格,并已交 付投入使用,被上诉人多次回访,上诉人也在回访信息单上盖章确认质量无问题,系争 工程的使用方也认可工程的质量和维护.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上诉 人要求以其客户验收时间为竣工时间没有依据.上诉人因股权及管理人员变更,交接时 可能存在问题,有的情况并不了解.被上诉人已经全部交付系争工程的竣工资料,且有 签收,没有义务再交一套.

(五)合同对于双方的工作界面有明确约定,冷却塔供水接通 、冷却塔设备房消防水系统供水接通铺设工程不是被上诉人的施某范围,在竣工验收时 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过尚有工程未完成.

(六)关于增加工程的造价问题,鉴定单位在系争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作鉴定结论应当被采纳.

(七)关于代理运营管 理服务费,被上诉人接手了系争工程的运营,所作的维护工作得到了客户认可,上诉人 为不支付相关费用,从不进行考核.被上诉人已作了近四年的维护,但上诉人分文未付 ,缺乏诚信. 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数众公司支付工程款84,174,700元(包括增加 工程款49,174,700元);

2、判令数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512,225.21元(暂计算至 2017年2月28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数众公司支付营运管理服务费 8,307,50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0,200.56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 效之日止). 诉讼中,安装公司将诉讼请求最终变更为:

1、判令数众公司支付工程垫资款 13,396.20万元、增加工程款4,917.47万元;

2、判令数众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 26,802,463.7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13,396.20万元为本金 ,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

以11,896.2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3日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

以1,500万元(质保金)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

以4,917.4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数众公司支付 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赔偿金暂计12,632,007.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

以1,500万元为本金 ,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

以3,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

以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以4,896.2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以4,917.47万元为本金 ,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4、判令数众公司支付营运管理服务费 12,487,504.88元(其中2015年度4,127,504.88元、2016年度418万元、2017年度418万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赔偿金(以4,127,504.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 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其中,以418万元为本金 ,从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以418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起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 数众公司不同意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安装公 司对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如安装公司拒绝修复,则判令安装公司支付修复费 用(以修复造价鉴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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