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4-10-11

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 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 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 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 月7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自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规〔2017〕7号―2―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通州区除外)从事房屋 建筑拆除活动及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应当遵 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构筑物以及配套的管道线路.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本办 法.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及农民自建房屋自行 拆除的,由各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 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 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块拆 除工作予以指导. ―

3 ― 国土、环保、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 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拆除活动负属 地管理责任,对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的征收搬迁项目负 主体责任, 明确具体拆除监管的责任主体, 按规定开展房屋建筑 拆除活动. 各产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 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 所属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安全进行指导、 监督, 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房屋拆除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第四条(拆除原则) 房屋建筑拆除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拆除房屋 建筑施工行为的, 有权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投诉和举报,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 简称 建设单位 )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征收搬迁项 目的实施单位等,具体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资质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发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施工单位承 担, 并与其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明确其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扬尘 防控以及建筑垃圾分类、清运、处置等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或者 ―

4 ― 土地收储成本, 并在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招标文书或者工程施工 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工程交底)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为保障 拆除安全所需的拟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 管线图, 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 视等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 下工程、 文物保护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 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工程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 工前15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市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 第十条(未备案责任) 未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房屋建 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备案时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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