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9-25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

97 号) 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

1 号 泰利明苑写字楼 A 座二区

4 层) 签署日期:2015 年10 月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现行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 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 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 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 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考虑本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 1-1-2 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声明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 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及受 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 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 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 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 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 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 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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