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4-09-17

501 万元

2005 年11 月12 日,经新大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01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451 万元,其中:宋贺臣以现金增资 150.5 万元, 郝矿忠以现金增资 150.5 万元,姜维海以现金增资

150 万元.

2005 年11 月14 日,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豫永昊验字(2005) 第K11-002 号《验资报告书》 ,验证了前述出资已足额到位.

2005 年11 月18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换 新大新材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4-5-4 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新大新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宋贺臣 167.50 33.43

2 郝矿忠 167.00 33.34

3 姜维海 166.50 33.23 合计501.00 100.00

6、2006 年6月,股权转让

2006 年6月28 日,郝矿忠与王风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郝矿忠向王风 书转让新大新有限公司出资额

167 万元,转让价格为

167 万元;

宋贺臣与姜维海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宋贺臣向姜维海转让新大新有限公司出资额 0.5 万元, 转让价格为 0.5 万元.2006 年6月28 日,新大新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股权转让事项并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三名股东出资额相同,但由于宋贺臣为公司执行董 事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宋贺臣.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大新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宋贺臣 167.00 33.34

2 姜维海 167.00 33.33

3 王风书 167.00 33.33 合计501.00 100.00 注:宋贺臣出资所占比例与其他两位股东的差异与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出资比例一致.

7、2007 年12 月,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为 527.3684 万元

2007 年11 月29 日,新大新有限公司与南海成长、红树创投签订《增资扩 股协议》 , 新大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27.3684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26.3684 万元,其中南海成长认购出资额 13.1842 万元,认购价格为 1,000 万元;

红树创 投认购出资额 13.1842 万元,认购价格为 1,000 万元.

2007 年12 月12 日,河南华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豫华审验资(2007) 新大新材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4-5-5 第041 号《验资报告书》 ,验证了前述出资已足额到位.

2007 年12 月12 日,姜维海与王红波、南海成长、季方印分别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向王红波转让出资额 12.525 万元,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

向南海 成长转让出资额 12.525 万元, 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

向季方印转让出资额 16.70 万元,转让价格为 16.70 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款项已经付清,不 存在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7 年12 月12 日,王风书与崔晓路、季方印、郝玉辉分别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 ,向崔晓路转让出资额 25.05 万元,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

向季方印转 让出资额 20.2156 万元,转让价格为 20.2156 万元;

向郝玉辉转让出资额 96.6844 万元,转让价格为 96.6844 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款项已经付清, 不存在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价格不一致的原因如下: (1)2007 年初,公司确立公开发行上市目标后,启动聘请专业人士和引进 投资的工作.2007 年5月,公司聘请季方印主持上市工作.季方印曾经参与白 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上市工作,熟悉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运作的有 关要求,并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其在此前为新大新有限公司提供改制 上市及规范运作相关咨询服务,之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工作, 对公司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因此公司确立上市目标后季方印正式加入公司,各 方达成了向季方印按出资额原值转让股权的共识. (2)王风书为郝玉辉的岳母,且郝玉辉当时已经成为公司的核心成员,故 王风书以出资额原值向郝玉辉转让股权. (3)2007 年7月,公司委托崔晓路协助以股权融资方式引进公司发展所需 资金,并商定以投资者出资价格的一半向其转让股权.2007 年11 月,崔晓路协 助公司引进投资者红树创投和南海成长.经协商,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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