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09-03

5 C 董事会函件(股份代号:250)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SINO-i TECHNOLOGY LIMITED 中国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于品海先生陈丹女士刘荣女士非执行董事: 王钢先生林秉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江平教授胡滨先生冯荣立先生注册办事处: 香港湾仔骆克道188号兆安中心26楼敬启者: 主要及关连交易绪言兹提述(1)本公司与南海所刊发日期为2009年5月29日之联合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之通函,内容有关贷款人根钚橄蚪杩钊颂峁┑婵;

(2) 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 5月20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根追莶钩湫榻闯セ贡窘鹬箍畹狡谌昭映ち(2)年,由2011年6月30 日延至2013年6 月29 日;

(3)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12 年11 月21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根诙莶钩湫(i)更改贷款协议(经 首份补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之抵押品,以南海发展股份抵押取代Listar股份抵押;

及(ii) 解除Listar股份抵押;

及(4) 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5月9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13年5 月24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根谌莶钩湫榻闯セ贡窘鹬箍畹狡谌赵俣妊映ち(2) 年,由2013 年6 月30日延至2015年6月29日. C

6 C 董事会函件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未偿还本金及累计利息分别约为1,317,149,000港元及184,581,000港元,乃以南海发展股份抵押作为抵押. 根鲜泄嬖虻14 章,第四份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由於南海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故根鲜泄嬖虻14A章,第四份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因此,第四份补充协议必须获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方告作实,即南海及其联系人士须於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通函旨在: 1. 向独立股东提供有关第四份补充协议之详情;

及2. 向独立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告,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第四份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第四份补充协议於2015 年4月30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南海订立第四份补充协议,,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将贷款协议(经 首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及第三份补充协议所补充) 项下南海向本公司偿还未偿还本金之还款到期日延长两(2)年, 由2015年 6月30日延至2017 年6月29日,其重大条款及条件载列如下: 日期2015 年 4月30日订约方贷款人: 本公司借款人: 南海未偿还本金约1,317,149,000 港元延长偿还未偿还本金未偿还本金之还款到期日将延长两(2)年,由2015年6月30日延至2017年6月29 日. C

7 C 董事会函件利率年利率8.0厘,於经延长期限内以实际经过日数及按一年365日之基准逐日累计,并须於偿还预 付未偿还本金(或 其中相关部份) 时於期后支付. 年利率8.0厘乃参考香港现时最优惠贷款利率及本公司於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加权平均融资成本约6.7厘厘定. 违约利率就拖欠款额按年利率10 厘计算,拖欠款额由付款到期日(包 括当日) 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期按一年365 日之基准逐日累计. 抵押偿还未偿还本金及累计利息将继续以南海发展股份抵押作抵押.南海发展之详情载於下文. 条件第四份补充协议之条件为: (a) 南海於2015年6月29日或之前偿还贷款协议项下未偿还本金之全数累计利息,累计至2015 年 6月29日约为197,572,000港元;

及(b) 独立股东按照上市规则之条文批准第四份补充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倘上述条件未能於2015 年6月29日或订约方可能协定之较后日期前达成, 第四份补充协议将告失效及无效且不再有效. 除经第四份补充协议修订外,贷款协议(经 首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及第三份补充协议所补充) 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及全面有效及生效,且对贷款人及借款人均具约束力. 订立第四份补充协议之原因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南海已偿还合共约328,381,000港元.因此,未偿还本金及累计利息分别约为1,317,149,000港元及184,581,000港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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