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8-22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华商瑞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40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 型经2019年5月23日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自2019年5月24日起,由《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 更注册为本基金,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同意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 本基金,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57

七、基金的存续.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9

九、基金的投资.69

十、基金的财产.74 十

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

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十

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

六、风险揭示.89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十

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十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二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二十

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二十

二、备查文件.137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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