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4-08-15
-1-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13 年本)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打造 深圳质量 ,构建以 高新软优 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引导产业结构 调整和投资方向,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在《深圳 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 年本) 》的基础上,制定本目 录.

二、本目录由产业导向条目和产业导向指标组成,是深圳市产业发展 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应当与本目 录的基本原则、导向条目、导向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各区政府、新区 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 点,遵循适度从严的原则,依据本目录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项目准入条件,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

三、 本目录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 》 、 《深 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和深圳市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产业发展条目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 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 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发展类. -2-

四、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 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 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需要予以鼓励和支 持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市政府对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 展政策.

五、限制发展类主要是产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 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资源节约、节 能降耗、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 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 律、法规、规划和政策限制的产业,均为限制发展类.限制发展类产业禁 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 对于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生产能力, 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技术改造升级.

六、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 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需要淘汰 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 划和政策禁止的产业,均为禁止发展类.对于禁止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 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予以停产或关闭.对于 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七、 本目录根据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确定全市产业基本导向指标和分类导向指标,基本 导向指标适用于全市新建、扩建的产业项目,分类导向指标是相应产业享 -3- 受鼓励扶持政策的参照指标.其中,基本导向指标是:①投资强度≥3200 万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②增加值能耗≤ 0.32 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年能耗总值/项目年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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