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4-08-10

1 及第

2 款的规定, 从而保证持有此种股份和利益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和利益得到本条第

1 款所指的补 偿. 4. 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就本条第

1、2 和3款规定所载事宜所获 给予的待遇,应不低於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所获给予的待遇. 第六条 1. 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地区内的投资、收益或与投资有关的商业活动,因 在缔约另一方地区内爆发敌对状态或进入全国紧急状态,例如革命、叛乱、暴动或骚乱而遭 受损失,缔约另一方所采取的措施给予缔约一方投资者有关恢复、补偿或其他等值补偿费的 待遇,不应低於其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由此发生的付款应能 有效兑现、自由兑换和自由转移. 2. 在不损害本条第

1 款的情况下,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地区内,在上款所述情 况下遭受损失,是由於:

5 (a) 缔约另一方的当局徵用了他们的财产,或(b) 缔约另一方的当局非因情势必需而毁坏了他们的财产, 应予以恢复或合理的补偿.由此发生的付款应能有效兑现、自由兑换和自由转移. 3. 就本条第

2 款而言, 当局 一词在香港方面,包括负责管理与其有关的外交事务的主权 国政府的武装军. 第七条 1. 缔约各方须就投资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将其投资和收益转移出 前者缔约方境外和进入前者缔约方境内,包括转移作付款用的款项、作偿还贷款用的款项、 来自售卖的收益、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盘所得的收益,获准在其地区内一项投资中工作的个 人所挣得的收入. 2. 货币的转移应以任何可兑换的货币不迟延地实施. 第八条 如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依照该缔约方适用的法律和规例,对在缔约另一方地 区内某项投资和收益的赔偿、保证或保险合约向该缔约方的投资者作出付款,缔约另一方应 承认此投资者在这些获得付款的投资和收益中的任何权利和请求权转移给了前者缔约方或其 指定的代理机构,也应承认前者缔约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由於代位而获得的该投资者的任 何请求权或诉因.至於应向前者缔约有或其指定代理机构作出的付款和这项付款的转移,将 应用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加以必要的变通. 第九条 1.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前者在后者地区内投资的任何争端,应尽可能 由争议双方通过磋商友好地解决. 2.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前者在后者地区内投资的争端如未能友好解 决,可在提出要求的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按照争议双方同意的程序解决.如在该六个月期间 内没有就此种程序达成协议,便须应有关投资者的要求,依照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仲裁规则,将争端提交仲裁.缔约双方可以书面同意修订这些规则. 3. 本条第 2款不得解释为妨碍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寻求行政或司法解 决.如果任何投资者已就此投资者一项投资的争端在缔约另一方的地区内诉诸行政或司法解 决,同一争端不得提交作本条第

2 款所提述的仲裁. 4. 如果争端因缔约任何一方的一家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所作的投资 所引起,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可代表这家公司将争端提交作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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