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4-08-08

(四)具有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普通知识的人根据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的记载或申请书 后所附图纸、照片或模型不能明白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材料或大小,从而弄不懂该外观设计时,应当 在申请书上写明体现诊外观设计的物品的材料或大小.

(五)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可以随该物品的机能而变化,欲就该变化前后的该物品的形 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取得外观设计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写明读请求并说明该物品的机能.

(六)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所提交的图纸、照片或模型有其外观设计的色彩,如果绘成白色或黑色中的 一种颜色时,可以省略彩色.

(七)根据前款规定省略彩色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将此点写明.

(八)在根据第一款规定提交的图纸上绘上外观设计或以根据第二款规定提交的照片或模型体现外观设计的, 如果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为透明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将此点写明. 第七条 一项外观设计一件申请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必须根据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物品分类,按外观设计分别提出. 第八条 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为由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习惯上作为成套物枯销售或同时使用的两种以上的物品(下称 成套 物品 )构成的物品的外观设计并且在成套物品整体上统一时,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 请.

(二)在前款规定的情况申,仅限在构成核成套物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根据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一款 或第二款规定可以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情况时,可以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第九条 先申请

(一)两件以上的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于不同日期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仅最先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的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二)两件以上的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于同日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仅根据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协商确 定的一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如果协商不一致或不能协商时,任何 一方都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三)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被撤回或无效的, 在适用前两款规定时, 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四)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由不是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并且也末继承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提出时,在适用第一款 或第二款规定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不视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五)在第二款的情况下,特许厅长官必须指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申报协商 结果.

(六)末根据前款规定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该款规定的申报时,特许厅长官可以认为第二款规定的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第十条 类似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权人可以就仅与自己的注册外观设计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下称 类似外观设计 )取得类似外观 设计注册.

(二)仅与根据前款规定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类似外观设计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不适用于该款规定. 第十条之二 外观设计洼册中请的分案

(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为一件或两件以上 新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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