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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SH/MRV-003-2012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试行)

2012 年12 月11 日发布

2013 年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录前言.

1

1 范围.2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2

3 边界确定.2

4 核算方法.3 4.1 量化公式.3 4.1.1 直接排放.3 4.1.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3 4.1.1.2 过程排放.3 4.1.1.3 部分工序排放.4 4.1.2 间接排放.4 4.2 数据获取.5 4.2.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5 4.2.2 相关参数获取.5 4.3 不确定性.7

5 监测.7 5.1 监测计划.7 5.2 监测实施要求.7

6 报告.8 6.1 报告编制.8 6.2 数据质量控制.9 6.3 信息管理.9 附录A.10 附录B.12 附录C.16 附录D.38

1 前言2012 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64 号) ,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 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 市钢铁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在制定过程中, 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 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 门、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 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鞠学泉、刘佳、臧玲、凌云、朱君奕. 本方法主要参与人:徐浩强、张东海、罗鸿斌、蒋文闻、余星、彭g、顾庆平、齐康、 王延松、臧奥乾. 本方法咨询专家:戴坚、韩晶、金磊.

2 1 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钢铁行业的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本方法所指的钢铁 行业主要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本方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能源研究所,2007)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3 边界确定 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其边界与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边界一致. 排放主体的核算范围原则上仅核算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排放, 包 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化石燃料使用和生产过程中含碳物质含碳量变化产生 的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排放活动示例见表 3-1;

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等所 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计入核算范围内. 表3-1 钢铁行业生产工序及相应的排放活动示例 生产工序 排放活动示例 炼焦 用于持续加热可燃性气体燃烧产生二氧化碳排放. 生铁冶炼 造块 化石燃料燃烧及熔剂(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碳酸盐类矿物)高温 分解产生二氧化碳排放. 铁还原 还原过程及熔剂高温分解产生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在高温下 容易与连续投入含碳物质如焦炭煤粉等发生反应,部分被还原成 一氧化碳,形成高炉或直接还原炉煤气. 粗钢生产 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与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 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产生二氧化碳排放;

电炉炼钢过程 中,钢铁含碳量变化以及添加的焦炭、块煤、废电极、废塑料等 含碳物质产生二氧化碳排放. 钢铁加工处理 化石燃料燃烧、含碳添加剂分解、钢铁含碳量变化产生二氧化碳 排放,以及用电、用热导致的间接排放. 尾气处理 排放主体产生的可燃性气体被收集除回收利用外直接进行燃烧产 生二氧化碳排放. 自备发电 使用煤、油、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二氧化碳排放.

3 4 核算方法 4.1 量化公式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1)式计算,具体排放示例见表 4-1: (1) 表4-1 排放主体排放示例 排放类型 排放示例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使用排放 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用于燃烧、 炼焦、还原、增碳等产生的排放 生产过程排放 石灰石、白云石等熔剂中碳酸盐分解、 炼铁炼钢含碳量变化等产生的排放 间接排放 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导致的排放 4.1.1 直接排放 4.1.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 计算得到,按(2)式计算: (2) 式中: i 表示不同燃料类型;

燃料消耗量表示各种化石燃料的实物消耗量,单位为吨或立方米(t 或m3 ) ;

低位热值表示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十亿千焦/吨或十亿千焦/立方米 (TJ/t 或TJ/ m3 ) ;

单位热值含碳量表示单位低位发热量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单位为吨碳/十亿千焦 (t-C/TJ) ;

氧化率表示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率,以%表示. 化石燃料用作炼焦、还原、增碳等产生的排放可参考(2)式进行计算. 4.1.1.2 过程排放 1)石灰石、白云石使用过程排放 石灰石、白云石产生的排放主要基于石灰石、白云石的消耗量、相应的排放因子计算得 到,按(3)式计算: (3)

4 式中: 石灰石、白云石消耗量为石灰石、白云石的实物消耗量,单位为吨(t) ;

排放因子表示消耗单位石灰石或白云石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 CO2/吨(tCO2/t) . 2)炼铁炼钢等过程含铁物质含碳量变化产生的排放 炼铁炼钢等过程产生的排放主要基于投入的含铁原料与输出的含铁产品含碳量变化进 行计算,按(4)式计算: (4) 式中: 投入的含铁原料 i 表示投入的用于原料的含铁物质(如铁矿石、烧结矿、废钢、生铁等) 的消耗量,单位为吨(t) ;

含碳量 i 表示对应的碳元素含量,单位为%;

输出的含铁产品 o 表示输出的各类含铁物质(如烧结矿、钢铁产品、钢渣等)的产出量, 单位为吨(t) ;

含碳量 o 表示对应的碳元素含量,单位为%. 4.1.1.3 部分工序排放 对于投入、产出多种含碳物质、反应复杂、难以分类甄别的工序(如炼焦等) ,也可使 用(5)式计算: (5) 式中: 投入物 i 表示投入的含碳物质的消耗量,单位为吨或立方米(t 或m3 ) ;

含碳量 i 表示对应的碳元素含量,单位为吨碳/吨或吨碳/立方米(t-C/t 或t-C/ m3 ) ;

输出物 o 表示输出的含碳物质的产出量,单位为吨或立方米(t 或m3 ) ;

含碳量 o 表示对应的碳元素含量,单位为吨碳/吨或吨碳/立方米(t-C/t 或t-C/ m3 ) . 投入的含碳物质如为白云石或石灰石,直接采用(3)式进行计算. 4.1.2 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 热力所导致的排放, 该部分排放源于前述电力 和热力的生产.按(6)式计算: (6) 式中: k 表示电力或热力;

活动水平数据表示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消耗量,单位为万千瓦时(10

4 kWh)或百万千焦

5 (GJ) ;

排放因子表示消耗单位电力或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单位为吨 CO2/万千瓦时 (tCO2/10

4 kWh)或吨 CO2/百万千焦(tCO2/GJ) . 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附录 A. 4.2 数据获取 4.2.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1)化石燃料、熔剂、原料消耗量及产品产量数据可通过两种方法获得. 方法一: 根据年度购买量或销售量以及库存的变化来确定实际消耗或产出的数据. 购买 量或销售量采用采购单或销售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库存变化数据采用计量工具读数或其 他符合要求的方法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7) (8) 方法二:使用高精确度的标度尺或流量计等各种测量工具对实际消耗或产出进行计量. 相关计量器具应符合《GB/T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行业 或地方标准. 燃料消耗量原则上应细分到主要生产系统(车间、生产线等)或燃烧设备(窑炉、锅炉 等) . 2)外购的电力、热力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供应商出具的结算凭证获取. 4.2.2 相关参数获取 1)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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