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8-04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4)1133/16-17(04)号文件 档号:CB4/PL/ITB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2017年 6月 12日举行的会议 有关检讨《广播条例》(第562章 )及 《电讯条例》 (第106章 )的背景资料简介 目的 本文件综述议员过往就《广播条例》(第562章 )及《电讯 条例》(第106章 )进行的讨论.

背景 2. 为紧贴电讯及广播行业的科技发展,政府当局采取了分 两个阶段的做法,重组规管体制安排,并检讨电讯及广播方面的规管制?和相关法?. 3. 2006年 3月 , 政府当局就把广播事务管理局( 广管局 ) 与电讯管理局局长( 电讯局长 )的职能合并成为通讯事务管理局( 通讯局 )的建议谘询公众.新机构将负责执?第106章和第562章及其他相关条例的现有条文,并处理现时在广管局及电 讯局长职权内的事务.为落实合并工作,政府当局於2010年 6月 30日向立法会提交《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 ( 《条例草 案》 ).《条例草案》於2011年 6月30日 获立法会通过,《通讯 事务 管理局条 例》 (第616章 )於2012年 4月1日开始生效, 而通讯 局亦於同日正式成立. 4. 通讯局成立后,将与政府当局一起 检讨和理顺第106章 和第562章,确保电讯及广播业的规管一致和有效.为此,政府 当局已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内成立检讨小组进行有关检讨.检讨小组会就检讨制订详细计划及相关时间表. -

2 - 5. 政府当局表示,检讨小组会就第106章和第562章 的现有 条文,以及其他相若司法管区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法例,进行详尽的政策及法律研究.检讨小组在制订检讨的详细计划时,将会找出和分析与这两条条例的条文有关的问题、评估处理问题的各个方案及拟备修订条?. 6. 政府当局亦表示,检讨小组会邀请各持份者(包 括通讯局、业内人士及市民大众 )参与有关工作,亦可能委聘外界顾问 就特定事宜提供意见.检讨将会涵盖的部分优先处理事宜及包括: (a) 跨媒体拥有权及外资拥有权的限制??检讨会考虑是否需要将适用於声音广播的限制与适用於电视节目服务的限制看齐;

(b) 发牌机关??检讨会考虑是否有需要 进一步理顺有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通讯局两者就电讯及广播服务拥有的发牌权力;

(c) 上诉机制??第562章及《广播(杂 项条文)条 例》(第391章)现时订明,广播服务持牌人可就与广播有 关的规管事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然而,第106章并无就竞争以外但与电讯有关的规管事宜,设立类似的上诉机制.检讨会研究是 否有需要消除这项差异;

(d) 通讯局的权力 ??在第106章、第562章和第391章之 下,通讯局的权力及 可施加的最高罚款金额有些微 差异 .检讨会研究应否理顺这些差异;

及(e) 罪行 ??第106章、第562章和第391章所载的部分罪 行虽然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检讨会研究这些罪 行条文的一致性. 7. 此外,在较后的阶段,政府当局会考虑其他更广泛的事 宜,并建议作出有需要和合适的修订,以紧贴不断转变的通讯环境.这些事宜包括例如应否改善第106章有关规管进入楼宇的 权利的条文,使营办商能更容易拓展其网络;

应否更新有关电讯持牌人须公布收费的现有要求,让持牌人可弹性地应对市场环境的急速转变;

以及应否加强第106章有关电讯基础设施的法 定保护. -

3 - 过往的讨论 8. 在2015年11月 9日 的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会议上,政府当局概述检讨第106章及第562章涉及的工 作,并请委员支持开设首长级编外职位,领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下的小组,进行检讨工作.在2016年5月23日取得人事编制 小组委员会的支持后,该项人员编制建议於2016年6月17日获财 务委员会( 财委会 )批准.议员在该3次 会议上的主要讨论及提出的关注和政府当局所作的回应,现综述於下文各段. 检讨所需的时间及时间表 9. 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对展开第106章及第562章的检 讨工作一事已耗时太久.他们询问政府当局的时间表及目标,并质疑检讨可否在3年内完成.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对於如 何开展该项检讨应已得出一些初步想法.政府当局表示,当局已进行所需的背景研究,以便为全面检讨该两条条例作准备,而自通讯局於2012年成立以来运作所得的运作经验,将会提供有用的启示,对检讨工作有助益.政府当局预期第一阶段的公众谘询会在2016年年中展开,而当局或会举办一系列公众谘询会,每个谘询会将针对不同的常见主题,例如跨媒体拥有权限制、审批及上诉机制等. 10. 关於进行公众谘询,部分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采 用白纸草案,将检讨后制订的法例修订建议再次谘询公众.政府当局表示,在全面检讨的过程中,当局会发表公众谘询 文件, 收集市民的意见.至於会否发表白纸草案以谘询公众,当局尚未有决定. 检讨围及内容 11. 部分议员询问,为何政府当局在检讨的较后阶段才考虑 其他更广泛的事宜(例如与下一代网络有关的事宜).政府当局解 释,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政府当局曾承诺优先检讨跨媒体拥有权限制、外资拥有权限制、发牌机关和上诉机制等 事宜. 其他事宜将於较后阶段才考虑. 提供免费电视服务 12. 部分议员认为,可供市民选择的香港免费电视台寥寥可 数,政府当局应处理这问题.他们询问,检讨会否研究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批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权力下放至通讯局-4-的方案,以及在第562章规定免费电视节目须照顾本地观众的口 味.政府当局表示,对於下放免费电视服务的发牌权力的 建议, 当局会考虑相关的意见.政府当局在处理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续期申请时,已在牌照条款中加入额外条件,要求电视节目需包括在本地制作的节目. 规管政治广告及互联网媒体 13. 在回应部分议员的提问时,政府当局坚称规管政治广告 不是第106章及第562章的检讨工作的优先处理. 14. 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规管互联网媒体,藉此 管制在互联网上传播淫亵及不雅内容,或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资讯.不过,一名议员认为,此项检讨应研究广播市场应如何发展,而不是进一步收紧对互联网的规管.另一些议员关注政府当局可能会收紧对互联网媒体的规管,窒碍言论自由.这些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第106章及第562章的检讨工作的围,不会包括互联网媒体的规管. 15. 政府当局表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资讯受《淫亵及不雅 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所规管,而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资讯, 亦受其他相关法例监管.由於互联网媒体不受地域限制,针对互联网媒体的规管制度难以实施.政府当局确认,当局无意藉是次检讨收紧对互联网媒体的规管,而此课题亦非是次检讨的优先处理事宜. 16. 政府当局表示,互联网所提供的服 务现时在第562章下并不视为 电视节目服务 .倘若社会上有声音认为需要检讨这项 除外情况,政府当局或需研究应如何跟进这些意见,当中会考虑目前国际间的做法及实施规管措施的可行性. 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17. 在2017年 4月 6日的财委员特别会议上,莫乃光议员及涂谨申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有关第106 章及第562章的检讨工作的人手安排、已进行的工作、时间表及公众 谘询的详情 (CEDB(CCI)031及046).政府当局的答覆载於附录 Ia 至I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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