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7-31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1)2471/10-11号文件 档号: CB1/BC/1/10 2011年 6月 17日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金融机构 )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本文件汇报《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 融机构)条例草案》 (下称 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背景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 特别组织进行的相互评核 2.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 称 特 别组织 )是1989年成立的跨政府组织,现有36个成员司法管区.特别组织的建议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确认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下称 打击洗钱

1 )的国际标准.香港在 1990年加入特别组织后,有责任实施特别组织的规定,并须遵从特别组织的相互评核程序.相互评核旨在监察各司法管区实施特别组织的规定的进展情况. 3. 特别组织在2007-2008年度对香港进行相互评核,以评估香港的打击洗钱制度在遵从特别组织建议方面的情况,而特别组织的建议是现行打击洗钱制度的国际标准.虽然特别组织确认香港打击洗钱制度的优点,但也指出一些问题,当中包括?? (a) 尚未把客户尽职审查及 备存纪录规定纳入法例;

(b) 尚未就上述规定订立适当的罚则;

1 就本文件而言, 打 击洗钱 的 涵义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2(c) 监管机构的监管及执法权力有限;

及(d) 没有制订适用於金钱服务经营者(即 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 )的打击洗钱监管制度. 4. 根嗷テ篮说慕峁,特 别组织议决把香港加入定期的 跟进程序,规定香港须定期向特别组织汇报已采取或计划推行的改善措施.根乇鹱橹某 序,香港在相互评核后约 3至4年 (即最迟在 2012年年中前 )应已处理上述事宜,并 寻求免除跟进程 序.现行的打击洗钱监管制度 5. 目前,适用於金融机构的 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 载於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下称 证监会 ) 和保险业监督向其下的受规管机构发出的指引内.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现时必须按照《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章 )第 24B及24C条的法例规定,向警方登记并备存交易纪录.法例并无条文赋权当局拒绝登记或进入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处所或查阅有关帐簿 /纪录,以进行例行合规审查. 6. 经考虑特别组织对香港进行评 核后所提出的建议,政府当局建议制定新法例,以改善适用於金融界的打击洗钱监管制度.政府当局於 2009年 7月 及2009年12日就立法建议进行两轮公 众谘询后,在2010年11月10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7.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制订法律架 构,以实施特别组织的以 下各项规定 ?? (a) 向指明金融机构施加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及备存纪录规定,并 就有关当局监督该等规定有否获遵从的 权力订定条文;

(b) 规管货币兑换及汇款服务的经营,以及金钱服务经 营者的领牌事宜;

及(c) 设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 融机构)覆 核审裁处(下 称 审 裁处 ), 以覆核有关当局根趵莅缸鞒龅娜舾删龆.

3 8. 条例草案由8个 部分及4个 附表2组成.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包括以下各项 ?? 生效日期 (a) 条例草案第1条订明,法例将於2012 年4月1日生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该生 效日期;

适用於政府 (b) 条例草案第3条 订明,该法例将适用於由邮政署署长经办的汇款服务,但该法例中有关金钱服务经营 者发牌规定及香港海关关长(下 称 关 长 )可就违反打击洗钱规定的行为施加罚款的条文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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