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07-16
国浩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 53) 之 组织章程大纲 及 公司细则 (此为综合版本包括所有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之修订,及此版本未经股东 於股东大会上正式采纳.

此乃英文版本之中文翻译,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或不一致, 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1 -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国浩集团有限公司 之 普通决议案 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通过 本公司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假香港文咸东街 7-19 号道亨银行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会议室正式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正式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买卖及上市;

以及(ii)百 慕达金融管理局给予就此可能需要的任何同意书后,以下各项始方可作实: (a) 由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的营业时间开始时起,所有每股面值 0.10 美元的现 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现有股份」)合并为每股面值 0.50 美元的股份 (「合并股份」),基准为每五股现有股份合并为一股合并股份,并附带本公 司细则所载的权利;

(b) 因根揪鲆榘傅(a)段的合并而产生的合并股份碎股,将不会分配予以其他方 式有权拥有该等碎股的现有股份持有人,惟该等碎股将会汇集出售,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

及(c) 为了执行本决议案第(b)段的条文,董事可委任一些人士代表以其他方式有权拥 有任何该等碎股的人士执行转让及放弃事宜,并采取彼等认为必须或合适的所 有安排,以便交收及出售碎股权益.」 2. 「动议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一九九四年认股权证(定义见 下文)及因行使该等认股权证而可能发行的任何股份买卖及上市;

以及(ii)百慕达 金融管理局给予前述事宜可能需要的任何同意书后,授权董事: -

2 - (a) 设立及发行认股权证 (「一九九四年认股权证」),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 日或之后,以及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或之前,随时根瞎扇ㄖの (其注有「A」字样的草案印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 载的条款及条件,按初步认购价 16.50 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50 美 元之股份(或倘若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

1 号决议案所述的合并并无生效, 则按 3.30 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美元之股份,以及按红利方式将 一九九四年认股权证发行予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登记为本公司股本中现 有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发行比例为当时每持有

50 股本公司每股面值 0.10 美元股份(相等於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1 号决议案所述的合并后,10 股本 公司每股面值 0.50 美元的股份)获发一份一九九四年认股权证,每份一九九四 年认股权证附有权利可按 16.50 港元认购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但前提是:(aa) 倘该等人士的登记地址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或马来西亚,则相关认股权证 将不向该等人士发行,而会汇集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费用后)将 按比例分派予该等人士;

除非可分派予该等人士的款项不足

100 港元,则将由 本公司保留;

及(bb)诚如前述不会发行认股权证的零碎权证,但会将相当於该 等零碎权证的认股权证汇集出售,并将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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