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7-12

(12)《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523-2009);

(13)《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5618-2018) (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5)《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

(1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7)《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1.2.3 其他相关文件 (1)《2018 年江西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赣环监字[2018]11 号);

(2)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通知》 (赣市环监字[2018]7 号);

(3)《新建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 年5月28 日. 1.3 事件分级 1.3.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见表 1-1. 表1-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情形 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大范围 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 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 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 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 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 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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