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07-10

(2)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3)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4)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6)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矫形整容手术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 不在此列) 、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 ;

(8)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 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 在保险单上批注作为保险凭证.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 费后,自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第七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5 年:

一、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

二、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

三、主合同有效. 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核定. 第八条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本附加合同每份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为人民币

50 元, 您可以选择

1 份或多份进行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 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交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5 年.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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