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4-07-06

5 《审计报告》 指 中喜会计师于

2016 年10 月15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 [中喜审字(2016)第1598 号] 《评估报告》 指 中和谊评估师于

2016 年9月26 日出具的《关于黑 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 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和谊评报字(2016)

11134 号]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挂牌制作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挂牌条件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 《问题解答

(一) 》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 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2014 年1月1日至

2016 年8月31 日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6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 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516-1 号致:黑龙江省北味菌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暂行办法》 、 《业务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针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 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业务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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