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6-20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LS77/08-09号文件2009年 6月 5日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基因改造生物(管 制释出)条 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I.

摘要1. 条例草案目的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下称 《 议定书》 ),以及管制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该等生物的进出口.2. 意见条例草案旨在实施一项新政策,即管制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该等生物的进出口的规管制度.条例草案在法律和政策方面的若干问题(例 如违反条例草案的条文须接受的严重刑事法律制裁、各项执行权力、处置和没收被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检取的东西的权力,以及把与施行条例草案有关连的任何问题转介予环境局局长(下 称 局 长 )所委任的专家小组的事宜), 可能需要详细研究.3. 公众谘询政府当局表示已谘询相关的持份者、海外有关当局、食物及环境o生谘询委员会、环境谘询委员会和该会下的自然保育小组,以及渔农业谘询委员会.接受谘询的各方大致上赞成把《议定书》的适用围延伸至香港.4. 谘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曾在2009年3月30日的会 议上讨论把《议 定书》的适用围延伸至香 港的建议.政府当局告知事务委员会,根庖榉,意外地释出基因改 造生物不会构成罪行.政府当局亦告知事务委员会委 员,当局已谘询相关的持份者,包括环保团体、有关 学者、生物科技公司、商会、食物和饮品业界、本地 连锁店、种子和蔬菜贸易商、鲜花和观赏鱼贸易商, 以及有机农场.委员不反对把《议定书》的适用围 延伸至香港的立法建议. 5. 结论条例草案旨在就基因改造生物订立一个规管制度.议员或可研究这个新的规管制度在政策和实施方面的问题.2II. 报告条例草案目的实施《议定书》,以及管制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该等生物的进出口.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2. 请参阅环境保护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在2009年 5月 20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EP/86/21/25(09) Pt.8). 首读日期3. 2009年6月 3日 . 意见4. 在里约热内卢签订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称 《 公约》 )订明以 全方位的模式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就此定下整体目标及一般义务.《 公约》於1993年12月实施.目前,《 公约》共 有超过190个缔约方(包 括中国),但《公约》的 适用围尚未延伸至香港.2000年,《 议定书》根 公约》获 得通过,在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的同时,就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订定条文,其中特别关注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的问题.除非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否则《公约》和《议定书》的适用围不能延伸至香港.5. 条例草案的条文旨在实施《议定书》及保护生物多样性,避免生物多样性因基因改造生物的转移、处理和使用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载列如下?? (a) 条例草案的定义 基因改造生物 的 定义与《 议定书》第 3(g)条所载改性活生物体的定义相同,两者均是指具有透过使用现代生物技术而获得新异组合的遗传材料的活生物体.基因改造生物如并非在围封使用中,以及暴露於可让它生长或繁殖的状况,即属向环境释出.虽然条例草案适用於政府,但政府或任何以公职人员身份行事的公职人员,均不得被控触犯违反条例草案的罪行.任何政府部门3如非根队嘶鹛趵(第 430章)所指的营运基金运作,则无须缴付订明费用.(b) 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 在可以释出基因改造生物或育养处於释出的状态的基因改造生物前必须符合的规定为该基因改造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及就该基因改造生物给予的核准已记入根趵莅干枇⒌募吐疾,但属供人类使用的药剂制品的基因改造生物则属例外.如控制核准基因改造生物的人知道该生物已向环境释出,以及有不符合纪录册列明核准该生物的任何条件的情况,必须告知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副署长或助理署长(下 称 署长 ).如控 制并非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的基因改造生物及并非属供人类使用的药剂制品的基因改造生物的人知道该生物已向环境释出,亦必须告知署长.(c) 输入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除非基因改造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及该项核准已记入纪录册,否则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输入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但过境或转运中的基因改造生物、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的基因改造生物、拟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或属供人类使用的药剂制品的基因改造生物,则属例外.(d) 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根昵牒俗蓟蚋脑焐镆韵蚧肪呈统(下 称 基 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请 )的程序,除非署长信纳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不利影响属 可 接受或可加以管理 , 否则署长不得核准该生物以向环境释出.如情况有所改变,或已有额外科学或技术资料,而该资料影响署长对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不利影响的评估,或署长认为更改对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请或更改要求作出的决定合乎公众利益,署长可如此行事.如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遭撤销,而该生物已根孟詈俗际统,提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将该项释出告知署长.如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遭撤销,署长亦可就妥善看管或处置该生物给予指示.(e) 输出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除非已向基因改造生物的输出目的地的主管当局送交关於该项输出的通知书,以及已从该主管当局获得对该项输出的核准,否则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输出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但过境或4转运中的基因改造生物、拟作为食物或饲料而直接食用的基因改造生物、拟加工的基因改造生物,或属供人类使用的药剂制品的基因改造生物,则属例外.如输出目的地的法律规定无须向当地的主管当局送交事先通知书,则无须就输出该生物送交通知书.如有看似是由该主管当局发出的一张证明书,证明根钡氐姆晒娑ㄐ刖鸵只蛭扌刖褪涑龌蚋脑焐锿钡囟蚋玫本炙徒皇孪韧ㄖ,或从该当局获得事先核准,则该证明书可获接纳为该证明书所述明的事宜的证.(f) 纪录册 署长须为施行条例草案而设立和备存纪录册,而该纪录册须供公众免费查阅.该纪录册须载有多项资料,包括每项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请和更改要求、署长就该等申请或要求作出的每项决定,以及行政上诉委员会就针对署长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而作出的每项决定.(g) 执行 署长可为施行条例草案,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担任获授权人员.获授权人员可截停、登上和搜查船只、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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