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4-06-14

4 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中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 筑面积.

5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入建筑面积. 3.0.3 建筑的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区分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 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 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 上建筑面积;

3 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 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建筑空间;

2) 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3) 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 3.0.4 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5? ?

1 公用电梯井、公用楼梯间、公用门厅和过道,以及为住宅(楼栋)服务的地下室建 筑面积;

2 为住宅(楼栋)服务的设备间、变电室、公共管道井、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本 住宅(楼栋)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3 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 3.0.5 套(单元)内使用面积、套(单元)内建筑面积、套(单元)总建筑面积的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单元)内使用面积:为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为套(单元)内使用面积与套(单元)内墙体和为本套(单元)服务的套内管道井面积之和;

3 套(单元)总建筑面积:为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本套(单元)应公摊的公用建 筑面积之和. 3.0.6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 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和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 文 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建筑高度,以 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 非本规范第 4.2.6 条第

3、4 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 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

坡 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 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一致时,应 以建筑物四周最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3 非本规范第 4.2.6 条第

3、4 款控制区内建筑,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6? ?

4 室外空间 4.1 环境与场地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 集约利用资源, 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 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4.1.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 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4.1.4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 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4.1.5 建筑场地应满足建设所在地区的防洪、 防涝要求, 场地标高不应低于所在地区的防 洪、防涝水位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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