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4-06-08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 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 五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 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3.服务业经营者违 法行为的检查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 营性服务.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4.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 示标志等标注情况,其他应当想消费者提供的 商品信息.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5.销售者购进或销 售商品的检查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 来源不明的商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

11 - 7.商品经营柜台出 租者、商品展销会 举办者、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广播 电视购物平台经营 者,应当对申请进 入其经营场所或者 平台销售商品的经 营者的主体资格履 行审查登记义务的 检查 检查商品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 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 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 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的 义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 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5 桂林国家 高新区七 星区工商 行政管理 局 侵害消费 者权益行 为检查 1.经营者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商品或者 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 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

12 - 2.使用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 告示等方式排除或 者限制消费者权 利、加重消费者义 务的检查 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 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 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 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 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 偿的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合理条件的消 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 费标准;

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限制消费者依法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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