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4-06-05

「邮寄地址」是指开户资料表格中指明为向客户发送所有书面通讯的客户地址;

「市场」是指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任何买卖证券或衍生工具而以 BSL 认为是提供一个证券或衍生工具市场之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交易商负责 协会或公司;

3 BSL 「代名人」是指 BSL 不时决定之任何其他 BSL 联属公司;

「证券」是指通常被称为证券的股份、股额、互惠基金和其它投资工具,并(为清楚起见)包括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市场上市或买卖之证券(包括任 何衍生工具) ;

「证监会」是指在香港对证券及期货业进行监管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继任监管机构;

「附属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2条所规定之涵义. 1.2 在本协议内,凡指条者是指本协议的条或副条;

凡指开户资料表格者是指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填签妥当及其后经通知 BSL 而予以修订的开户资料表 格. 1.3 在本协议内,凡指条例者是指香港的条例或法例和其相关的任何附属法例,以及其不时修订,订定或重新制订的文本. 1.4 在本协议内,凡指男性的词语亦包括女性和中性;

凡指单数者,亦包括众数,反之亦然;

凡指人或人士者,亦包括公司、机构、商号、合夥经营 或其它实体. 1.5 在本协议内,凡指 BSL 或BSL 联属公司的任何其他顾客亦包括兼为 BSL 或任何 BSL 联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合夥人或雇员的顾客.

2 委任 BSL BSL 获客户授权根突О幢拘樽鞒鲋甘,为客户之账户买卖证券,并以其他方式处理在账户内或为账户持有之证券、应收账款或款项.

3 BSL 之地位 BSL 是於证监会注册之交易商(CE 编号:ATR516),以及是联交所之参与者.其注册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

121 号远东发展大厦

23 楼2301 室.

4 协议围 4.1 本协议规客户与 BSL 之关系以及(如本协议有此规定)客户及代名人(如适用)和任何 BSL 联属公司之关系.本协议之规定不会影响任何 BSL 或 任何 BSL 联属公司与客户或客户与任何代理人订立之其他协议.客户如想以I展方式进行买卖或在联交所买卖期权,或买卖根

9 条不得按本 协议进行买卖之证券客户将须开立另一账户及签署其他文件. 4.2 本协议并无条文规定 BSL 须开设任何其他账户.倘若根魏I展贷款条款(定义见本协议附录 1)对BSL 或任何 BSL 联属公司产生负债,则账户 内所持有的证券须受限於本协议内载述作为其抵押品或担保品的押记(而无需由客户签署任何其他文件),而有关证券的押记亦适用於不论以任何 方式产生的所有负债.

5 指示的形式 5.1 客户向 BSL 发出通讯时 5.2 BSL 有权按不时由客户发出或声称由客户或由任何获授权签署人或代理人代客户发出的任何通讯行事,即使客户就该通讯产生任何错误或误解或 有欠清晰.若任何获授权签署人不再获客户如此授权,客户须立即通知 BSL;

BSL 在收到客户的有关通知之前,有权按该人的指示行事. 5.3 若任何获授权签署人或代理人的委任被撤销,不论此委任是由客户或代理人或通过法律的实施或以其它方式终止或由代理人发出通知,客户须立 即以书面签署的方式通知 BSL.在BSL 接到客户的有关通知后满五个营业日之前,BSL 可接受获授权签署人或代理人 (视属何情况) 所发出的指示, 并可向客户发出以获授权签署人或代理人为收件人的通讯. 5.4 尽管 BSL 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往来有任何条文规定,BSL 无论如何将没有责任查询或核实按本协议以任何被接受的方式发出通讯的人士 的身份或权限. 5.5 客户承认及确认,任何指示一经发给 BSL,此指示未必可以撤销或更改. 5.6 倘BSL 已书面同意接纳由客户以电子方式直接向 BSL 作出或传送指示,客户承认并确认互联电子的电子传送可能会由於互联网传输超荷而产生干 扰、传输中断或传输延误或由於互联网的公开性质而出现资料数砦蟠涞惹榭.BSL 毋须为指示或价格资料之任何传送或传递延误、失败、错误、干扰或暂停,或任何其他人士错误接收任何指示而负责.BSL 获授权按其收到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出现上述延误、失败、错误、干扰或暂停), 而毋须向客户求证该等指示是否准确或真实,亦毋须为客户因 BSL 按该等指示行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负责.如客户希望用电子方式 买卖证券,BSL 有权要求客户进一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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