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旬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年第 期年月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年 的通知 粤府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 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 号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 号 省政府办公厅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粤办函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粤办函 号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 办法 粤人社规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项目履约行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规范 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废止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发区统计制度 年 的通知 粤商务规字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社会关注 度高 各地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公安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健康委 医保 局 地方金融监管局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 加强统筹协 调 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 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 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政策 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 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 数字政府 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推动 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 扣缴义 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联合奖惩 三 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 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 通过电视 广播 互联网等媒体 采取案 例分析 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 通俗化宣传解读 要主动为扣缴单位提 供业务培训辅导 确保各扣缴单位准确地为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业务 要 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并以此为契机进 一步提高涉税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各地 各部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年月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 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 项专项附 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 利于民生 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 医疗 住房 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 适时调整专项附 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 小学 初中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 普通高中 中等职 业 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 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 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 知书 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 继续教育的支出 在学历 学位 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 学位 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 过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 育的支出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按照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 学位 继续教育 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 件的 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 教育的 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 元的部 分 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 在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 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 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 或者复印 件 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 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 过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 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其贷款利息支出 婚后可以 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 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 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 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可以 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 直辖市 省会 首府 城市 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扣 除标准为每月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 每月 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月 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 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 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 计划单列 市 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 地区 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 单位的 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 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 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 定额扣除 一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按照每月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 也可以由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 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岁的父母 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 年满 岁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 财政票据 支出凭证 收款单位不 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 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纳税 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 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包括纳税人本人 配偶 子女 被赡养人等 个人身份信息 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 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 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户成员关系信息 出入境证件信息 相 关出国人员信息 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 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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