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6-01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见9.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 附加合同 )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 日的犹豫期.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9.7) ,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 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 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 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 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 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 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 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投保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 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 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 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 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 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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