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年产 16.

5 万吨植益乳酸菌饮料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山东世俱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8 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

1、项目名称―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 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 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 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 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 16.5 万吨植益乳酸菌饮料项目 建设单位 山东世俱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张一坤 联系人 张一坤 通讯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以北经七路以西, 原山东喜特 恩特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251100 建设地点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以北经七路以西, 原山东喜特 恩特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 立项审批部门 齐河县发改委 批准文号 2018-371425-15-03-029967 建设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152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 制造 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85326.94 绿化面积 (平方米)

25000 总投资 (万元)

8600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 例0.06% 评价经费 (万元) 预计投产日 期2019 年9月

一、项目由来 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位于山东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山 东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食安山东 食品生产示范企业,中国乳酸菌饮品行业的先行 者和领航者.公司旗下拥有 植益 、 太乐多 养卫 等多个自主品牌,公司产 品以乳酸菌饮品为主,未来将建立围绕 乳酸菌 衍生的大健康产业生态圈.公司首 创的植物乳酸菌饮品 植益 植物乳酸菌饮品,已经成为细分品类的领导者. 近几年,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禹城市生产基地已经长期 处于 120%-140%的超负荷运作, 加速了生产线的老化速度, 缩短了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 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扩大生产基地、提升公 司的生产能力已经迫在眉睫. 经过多方考察、现场勘查,并对多处拟选厂址进行对比分析,山东统元食品有限 公司拟在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以北、经七路以西,原山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厂区建设新生产基地. 原山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占地面积

500 亩,已经建设生产车间

3 2 栋,因市场需求及喜特恩特公司经营问题,已经宣布破产,喜特恩特公司所购买土地 及已建设的

3 栋生产车间所有权已经收归齐河县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统 元食品有限公司已与齐河县人民政府、齐河县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签署相关协议,统元公司将以回购方式取得该土地和已建建筑物的所有权. 为更好的建设、运营齐河县生产基地,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7 年12 月18 日通过齐河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山东世俱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相关生产设备, 新上 年产 16.5 万吨植益乳酸菌饮料项目 ,配套建设塑料包装瓶生产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国家生态环境 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第

1 号令),本项目 乳酸菌饮料属于

三、食品制造业

12 乳制品制造 ,项目不属于 年加工

20 万吨及 以上 范畴,属于 其他 范畴,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塑料 瓶包装瓶生产线属于 十

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 塑料制品制造 ,项目不属于 人 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范畴,属于 其他 范畴,应该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山东世俱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受委托后,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资 料收集,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和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合理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项目属于 C152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的规定, 本项目既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也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相关分析 项目与《德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 (德政字[2017]34 号)的相关分析见下表. 表1项目与德政字[2017]34 号文相关分析一览表 基本原则 项目情况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不属于

3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不符合生态红线管理要求的项目. 以下

9 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园区、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化 工石化项目;

2.纺织印染项目;

3.制浆造纸项目;

4.制药项目;

5.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6.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7.皮革鞣制项目;

8.电镀项目;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项目. 不属于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 不属于 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 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合成氨项目. 不属于 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焦化、氮肥、农药、有色 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不能实现主要 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不属于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Ⅱ类)的新建锅炉、炉窑项目;

集中供热管网 覆盖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工业园区新建 20t/h 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锅炉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塑料再生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园区准入条件的碳素类项目. 不属于 再生铅项目. 不属于 污染物不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 不属于 石棉制品项目. 不属于 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不属于 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排放恶臭气体或高浓度有机废 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规划新增铅、汞、铬、砷、镉等一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不属于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未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 不属于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新建增 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不属于 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不在《德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德政字[2017]34 号)所列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内,可按程序办理环 评审批.

3、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以北经七路以西,原山 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齐河县土 地利用规划;

项目周边 1km 范围内没有历史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负荷较轻,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具有水、电及交通便利

4 等有利条件.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选址合理.

4、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的 三线 符合性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及其登记表可知:齐河县境内 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有三处,分别为德州市齐河县林场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 线区(SD-14-B3-06)、德州市黄河流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 ( SD-14-B1-13 ) 、 德州市齐河县西南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SD-14-B3-02),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以北经七 路以西,原山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区,距离三处生态保护红线区较 远,不在其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本项目是新建项目,所用原辅料中不涉及原煤等能源消耗,满足《关于以改善环 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评[2016]50 号)中关于资源利用 上限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同时本项目的实施不会加重区域环境污染,不 触及区域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的实施满足区域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中 三线 要求.

5、本项目与《山东省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本项目与 《山东省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符合性见表 2. 表2与《山东省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序号 工作方案规定 本项目情况 结论

1 针对涉 VOCs 排放的 散乱污 企业 (主要为涂料、 油墨、 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行业企业, 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 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 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在落实《2017 年环 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山东省落实〈京 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基础上,坚持边整 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 散乱污 企业,坚持 先停 后治 的原则.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实行网 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 网格 长 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 任. 本项目属于 C1524 含 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 料制造 行业范畴,不 属于 散乱污 企业,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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