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4-05-22
历届试题及参考解答

93 年地政士试题 93-2 民法概要与信托法概要试题申论题部分:(100分)

一、请依我国民法规定,试论何人系所谓的「无意思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20 分) 拟答:

(一)我国民法有关无行为能力人之规,分述如下 1. 按民法第

13 条第

1 项规定,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 2. 另按民法第

14 条第

1 项及第

15 条规定,对於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主管机 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监护之宣告,而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二)按民法第

75 条前段及第

76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无效,是以,无 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并此叙明.

二、依民法之规定,於生命权被不法侵害时,何人有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何人 有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又请求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之围各为如何? (20 分) 拟答:

(一)按民法第

192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於支出医疗及增 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被害人对於第三人负 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於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斯娑,於生 命权被不法侵害时,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及被害人 有法定扶养义务者(例如:被害人父母、配偶或小孩等)均有财产上损害赔偿请 求权. 93-3 93年民法概要与信托法概要试题及参考解答

(二)另按民法第

194 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因此,当生命权被不法侵害时,仅 被害人之、母、子、女及配偶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所谓精神慰抚金),而 在此所称之子女亦包含胎儿在内,并予叙明.

(三)又按民法第

216 条第

1 项规定,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 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因此,得请求之围包含所受损害及 所失利益二围,前者举例而言:支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及数因系争不法侵害 所受之额外支出之损害,即属之,后者举例而言:被害人之幼儿本得受被害人扶 养至成年,惟因系争不法侵害而致被害人死亡,因此幼儿就本属可得之扶养利益, 即为所失利益.

三、何谓自始给付不能?何谓嗣后给付不能?其法律效果各如何?(20 分) 拟答:

(一)「自始给付不能」系指债之关系成立时,给付即属不能.而其细分上可区分为自 始主观不能与自始客观不能,前者系指当债之关系成立时,该给付即任何人均不 能使债务之内容实现,举例而言:以已经烧毁之房屋作为买卖契约之标的即属适 例;

又后者则系为当债之关系成立时,债务人因个人因素无法不能实现债务之内 容,但其他人仍可能实现债之内容,举例而言:买卖他人之物,即属典型之自始 主观不能.

(二)「嗣后给付不能」系指给付不能之情事,系发生於债之关系成立后.

(三)按民法第

246 条第

1 项前段规定,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而 依司法实务及通说见解,在此所称「不能之给付」系指自始客观不能之情况,简言 之,在有自始客观不能之情事时,其法律效果为无效,倘系有自始客观不能,或系 嗣后给付不能之情事时,则契约仍属有效,但依债务人对於此给付不能是否可归责 与否而异其法律效果,若可归责於债务人者,则依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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