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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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阳谷县人民政府阳政字〔2018〕37 号 阳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市政府

2017 年第二批削减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县 放管服 改革工作,按照《中共阳谷县委办公室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阳办发〔2017〕54 号)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 情况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

2017 年第二 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聊政字〔2018〕36 号),结 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削减县级行政权力事项

68 项, 其中行政许可

14 项、行政处罚

45 项、行政征收

2 项、其他 -

2 - 行政权力

7 项;

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82 项,其 中行政许可

4 项、行政处罚

60 项、行政强制

14 项、其他行 政权力

4 项;

整合减少行政权力事项

15 项,其中行政许可

7 项、行政处罚

8 项;

明确由市县实施、不再列入省级行政权 力清单的

859 项;

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

8 项,其中行政许 可4项、行政强制

1 项、行政确认

2 项、其他行政权力

1 项;

新增县级行政权力事项

26 项,其中行政许可

3 项、行政处 罚13 项、行政确认

3 项、其他行政权力

7 项.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衔接落 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 任,切实加强监管;

对承接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 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做好承接工作,按照上 级业务部门指导,开展实施相关审批,纳入本部门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写公开业务手册和服务 指南,各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事项的县直部门(单位)要分别牵 头制定本领域具体事项 全链条 办理流程图,调整服务指 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调整县级、部门(单位)行政许 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已经取消和 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不得 在本级政府确定的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

2018 年8月-3-20 日前报送县政府审改办. 附件:1.削减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3.整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4.省明确由市县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5.涉养老、教育、医疗领域 全链条 梳理事项情 况表 6.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7.新增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阳谷县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26 日-4-附件

1 削减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1行政许可 县水务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消 属于 取水许 可 的部分内 容,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的 有关技术要求 纳入 取水许 可

2 行政许可 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取消

3 行政许可 县文广新 局 复印打字业务审批 取消 属于 印刷经 营许可证核发 ( 出版物除外) 的子项

4 其他行政 权力 县科技局 国家和省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取消

5 其他行政 权力 县科技局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 报推荐 取消

6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 建设的项目用地预审 取消 属于 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 的部分内容

7 行政征收 县国土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取消

8 其他行政 权力 县商贸办 酒类流通备案核准 取消 同 酒类经营 者备案登记

9 行政处罚 县旅游局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 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 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取消

10 行政处罚 县旅游局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 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 游者消费或取消者索要回扣、提 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取消

11 行政处罚 县旅游局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 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 制止的处罚 取消 -

5 - 序号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1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 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 变更的处罚 取消

1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 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 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和公共信息卡的处罚 取消

14 其他行政 权力 县物价局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 取消

1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违法进行鲜茧收购的处罚 取消

1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 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并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取消

17 其他行政 权力 县市场监 管局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 取消

18 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对考古发 掘现场进行新闻 报道、电视直播 或者制作专题类 节目的处罚 取消

19 行政许可 县商务局 加工贸易业务和内销审批(重点 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商品除外) 取消

20 行政许可 县林业局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取消

21 行政许可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取消

22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取消

23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关闭矿山审批 取消

24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 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取消

25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 查 取消

26 行政征收 县国土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 取 取消 -

6 - 序号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27 行政处罚 县国土局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 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取消

28 其他行政 权力 县市场监 管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取消

29 其他行政 权力 县市场监 管局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取消

30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 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 处罚 取消

3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 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条的处罚 取消

3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 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取消

3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安检机构违反《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的处罚 取消

34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取消

3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要求机动 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 议的处罚 取消

3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工作

3 个月以上,未报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 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 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取消

37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 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 变更的处罚 取消

38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违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取消 -

7 - 序号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39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 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 手续的处罚 取消

40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骗取组织机构代码登 记的处罚 取消

4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 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 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 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取消

4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 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 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 务的处罚 取消

4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违反《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取消

44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 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的处罚 取消

4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违反《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取消

4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 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 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 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 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取消

47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 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处罚 取消

48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 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 不合格重新启用的处罚 取消

49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 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 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取消

50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取消 -

8 - 序号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5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 而销售的处罚 取消

5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未经考核合格擅自对社会开展 计量检定、校准或者超越范围对 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处罚 取消

5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处罚 取消

54 行政许可 县市场监 管局 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取消

5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 管局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 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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