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4-26
户号 分号 区 区处 检算号 机构(营运处)代号(必填) 用户号码 电号申请内容 委托 终止 委托 终止 委托 终止 持卡人姓名 *本人签名表示已详阅并同意 贵行之「信用卡委托代缴公用事业费用约定办法」各项内容 身分证字号 (须与卡片背面签名相同) (手机) (约定之卡号无法执行扣缴时,委托人同意贵行自委托人其他有效信用卡代缴) 代缴委托人资料(免填写区域号码) (共6?10码) 请附上代缴项目之上期或当期收氨咎ū笔 新北市 桃园市 新竹市 台中市 汽车 机车 车号: 汽车 机车 车号: - - 汽车 机车 车号: - 路边停车费委托代缴车籍资料 本约定书填妥后传真至(02)2768-1568,或邮寄至台北邮局第36-12号信箱 或E-mail回覆至新光银行 信用卡作业小组信箱:paybill@skbank.

com.tw 2017/02 立约定书人兹向台湾新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行)申请委托以本人持有之贵行信用卡代缴表列之各项公用事业费用,并同意依照贵行之 「信用卡代缴各项公用事业费用约定事项」(详见背面)规定办理. 立约定书人之签名 联络电话 约定扣缴信用卡卡号 代缴项目路边停车费 ( 欲收到停车费申请/终止/扣缴结果通知,请填写电子邮件信箱,如已於本行留存,则无须填写)2XX8-HV 自用小客车 XXX XXX县XXX市XX一街555号 站所 用户号码 检算号 水号检算号 大区 中区 户号 水号电信通讯申请内容 瓦斯公司名称(必填) 瓦斯费用户号码 台南市 高雄市 本行目前约定代缴之瓦斯公司如下:欣桃瓦斯(10码)、大台北瓦斯、中国石油、欣南瓦斯、欣彰瓦斯、欣湖瓦斯、新海瓦斯、欣雄瓦斯、欣高瓦斯 、竹名天然气、欣屏瓦斯、欣泰油气(以上用户号码为9码)、欣云瓦斯、欣林瓦斯、欣芝瓦斯、竹建瓦斯、欣嘉瓦斯、阳明瓦斯(以上用户号码8码)、 新竹瓦斯、裕苗瓦斯、欣欣天然气(以上用户号码7码)、欣中瓦斯、南镇瓦斯、欣隆公司(以上用户号码6码),用户号码请务必填写完整及正确. 申请日期: 年月日E-mail 申请内容 委托 终止 申请内容 委托 终止 申请内容 委托 终止 申请内容 『新光银行信用卡代缴公用事业费用约定事项』 1.凡持有台湾新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有效信用卡之持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均得委托本行代缴各项公用事业费用. 2.代缴公用事业费用项目,以各公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同意由本行信用卡代缴之电费、电信费、自来水费、瓦斯费、停车费或其他经本行公告受托代缴者为限. 3.委托人同意本行及代缴之各事业单位,得依法令规定L集、电脑处理、国际传递及利用其个人资料. 4.办理委托代缴各项公用事业费用,应填具「信用卡代缴公用事业费用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并签名(需与原信用卡卡片背面签名相符),且同意以约定书为同意委托代 缴之凭(传真申办本项业务者以传真本为凭),无须另行使用签帐单. 5.代缴停车费者,若於委托本行代缴前已委托他行代缴,须向原代缴单位先行办理终止方能转换代缴单位.代缴电费/水费/中华电信费/瓦斯费者则无需另行终止原代缴单 位之约定,待本行办妥后原代缴委托即同时终止. 6.本行自接受委托人申请代缴公用事业费用,经洽妥各事业单位同意之月份起履行代缴义务;

在未洽妥并开始履行代缴前,各月份之费用仍由委托人自行缴纳.代缴之各 项费用如有过户、停用、被窃等异动情形,委托人须主动向本行申请终止,於本行接受申请并停止代缴前,本行仍将依原约定办理代缴,委托人不得拒绝缴纳本行已代 缴之费用. 7.委托人委托代缴公用事业费用之用户编号或号码,如经各事业单位改号时,委托人同意本行得不须通知委托人,以新编号码发生之费用继续办理代缴.委托人如变更原 指定代缴之约定车辆车号,需重新填写约定书提出申请,并同时办理终止原委托代缴之约定. 8.本行成功代缴之各事业单位费用明细将列示於委托人之信用卡帐单作为缴费凭证,受托缴讫之各项费用收庞筛魇乱档ノ诲尚杏始挠栉腥,而台北市/新北市路边停 车费收,则请委托人至「台北市停车管理工程处/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网站下载,本行不另外提供正式收. 9.委托人对已代缴之各项费用如有疑义,应迳向各事业单位查询,不得以未收到缴费通知、收,或主张已代缴之费用有争议,而拒付本行已代缴之费用或要求本行 退款.如经各事业单位确认费用应减收或补收时,将由各事业单位直接退款予委托人或於下次应缴纳费用中调整. 10.各争议款项本行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时,委托人有向各事业单位调阅使用、计费及通联记录予本行及配合调查之义务,如委托人违反或拒绝本义务,应自行负担损失. 11.委托人在未终止委托前,本行已代缴之费用,将并入当月份之信用卡应付帐款,委托人於收到帐单后可依信用卡帐单上之金额全额缴清或选择缴纳「最低应缴金额」 (含)以上之金额,未缴清之余额依本行信用卡循环信用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12.委托人同意於信用卡代缴期间所扣缴之本行信用卡卡号停用、补发或续发新卡时,本行得自动将代缴服务移转至委托人所持之本行其他有效卡上. 13.本行代缴义务系以委托人本人之信用卡信用额度足敷委托代缴当月应缴费用为条件.其信用卡遇有停用、迟缴、超额及其他信用瑕疵贬落事项或因故无法完成代缴服务时, 本行即将代缴各费用资料退回各事业单位按其收费程序处理,本行不另行通知,并得迳行终止代缴委托.如遇罚款、停用或有其他损失与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14.本行或委托人皆得以书面终止或变更原约定代缴项目.惟委托人终止委托时,须重填本约定书向本行申请,终止委托生效前,仍需缴纳本行已代缴之费用.委托人终止 代缴委托后,如欲重新办理,须另行提出书面申请. 15.委托人保证本约定书所载资料均正确无误,如因委托人疏失致本行代缴作业发生错误,概由委托人自行负担衍生之损害及责任. 16.代缴停车费者,委托人不得以未收到电子邮件通知作为逾期缴款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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