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4-22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 《证监会发布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精神,细化《公司章程》 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 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特细化完善公司现有利润分政策并对未来三年的股东 回报做了进一步的安排,在原《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2013-2015)股东回报规 划》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不存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之情形.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 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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