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4-09
附:

2009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2009 年促 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

5 省(自治区) .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 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90 元,以2009 年 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 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 1%以内,水分 13.5%以内,出糙率 75-77%(含75%,不含 77%) ,整精米 率44-47%(含44%,不含 47%)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 为2009 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02 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 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 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 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发〔2001〕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

1 个 百分点,扣价 0.75%;

不足

1 个百分点,不扣价;

高于标准 规定的,不增价.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个早籼稻 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 关分公司;

(2) 上述

5 省 (自治区)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 单位) ;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 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 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 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 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 仓房条件符合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应优先选择有中央储 备粮代储资格企业为委托收储库点.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 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 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 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 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

1 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 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 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 与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 理公司 (或单位) 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 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9年7 月16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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