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4-07
2019年 6月 11日 星期二

6 劳动者因欺诈行为被解雇 用人单位还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电子信箱:news84229139@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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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4209619 看图说法 案例探讨 云晓燕 【案情简介】 刘某于

2007 年3月入职某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部,主要从 事各类险种的推销,包括理财、储蓄型保险业务等.因刘某工作 多年、工作业绩突出,公司安排 刘某2018 年8月6日(星 期一) 上午 9:00,给公司全体员工讲解 保险营销策略,课时

3 个小时. 讲课后,刘某认为,公司平 时培训员工,都从相关的职业培 训机构聘请专业老师,每次给老 师的费用在3000 元-5000 元不等,所以,对自己的这次讲课,单位应在当月工资中增加3000 元,作为讲课费.公司则认为,刘某系本单位员工,因其业务能 力出众,单位才安排刘某为员工 授课,这种讲课属于经验分享,公司不应支付讲课费. 双方产生争议,刘某遂向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为 由,要求公司支付讲课费3000 元.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刘 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讲课费能否计入工资?安排 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为本单位 其他员工讲课,该不该发放讲课 费? 【案例评析】 第一,讲课费能否计入工资?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讲 课费,一般是用人单位为了提升 本单位职工专业水平或其他能力、团队综合实力等,特聘请专 业人士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一次性 有偿服务发生的费用.讲课费一 般是由雇主与讲课人员口头或书 面约定,由讲课者向雇主提供一 次性的特定的劳务,雇主依照约 定向讲课人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根据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 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第十 一条和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等;

稿费、讲课费及其 他专门工作报酬等不属于工资范 围. 由此可见,工资只能基于劳 动关系产生,讲课费并不必然基 于劳动关系.这种讲课是一种劳 务行为,因此,讲课费是劳务费,不应列入工资范畴. 第二,单位安排本单位职工 在本单位讲课,该不该支付讲课 费? 笔者认为,单位安排本单位 职工讲课,应分两种情形: 通常情形下,不需要支付讲 课费用. 就本案来讲,公司为了提升 职工业务水平,要求本单位业务 突出的职工为全体职工分享工作 经验,这一做法既是对该职工工 作的认可与激励,同时也是公司 团队精神的拓展及延伸.为本单 位奉献自身的一份力量,也符合 刘某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职业道德. 本案中,刘某在周一讲课,占用的是工作时间,刘某的 讲课 虽超出其本岗位职责范围,但刘某是作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 间、工作地点,在单位领导的安 排下进行关于本职工作的业务交 流,与本单位同事分享工作经验.在该时间段,刘某虽未在本 人工作岗位劳动,但其仍在本人 所在单位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也按照正常出勤为其支 付劳动报酬,因此刘某的 讲课 不属于 劳务 ,而属于正常履行职务,故用人单位不需额 外支付讲课费. 第二种情形,可以支付讲课 费,但必须基于事前合意. 劳务 是双方合意下的一种有偿服务.以本案为例,如果 在刘某为本单位员工授课前,双 方就该项服务另行约定,将讲课 定义为一次性有偿服务,可从其 约定,即如果用人单位对刘某的 讲课事前有约定,明确表示会对 该项服务支付一次性费用,则事 后应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这一费用仍不属于工资范畴,而属于劳务费.劳务费是基 于平等主体间一种有偿服务的对 价,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债 权债务纠纷,应由民法调整,而 非劳动法调整范畴,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不应受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这份 讲课费 该不该给 法律服务 广告刊登热线: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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