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4-0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区划分 根据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大清河流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 般控制区,详见附录A. 4.2 控制要求 4.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表

1 规定: a) 排污单位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b) 排污单位与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单位相同,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下游人工湿 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超标时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

c) 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及相关监测设施设备,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相关规范 的规定. 4.2.2 自2021 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表

1 规定执行. DB13/ 2795―2018

3 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控制项目名称 核心控制区 排放限值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 一般控制区 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

20 30

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 6

10 氨氮(NH3-N) ① 1.0(1.5) 1.5(2.5) 2.0(3.5) 总氮(以N计)

10 15

15 总磷(以P计) 0.2 0.3 0.4 注: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4.3 其它要求 4.3.1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3.2 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4.3.3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 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 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实测排水量,m

3 ;

―第i种产品产量,t;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 /t(产品);

―实测水污染排放浓度,mg/L.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13/ 2795―2018

4 5.1 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水污染物指标;

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并在 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 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 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 5.3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 5.4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执 行. 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 对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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