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3-29

2019 年04 月12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1.2 本次招标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2. 定义 2.1 采购人: 招标项目资料表 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资料表 中所述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 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 投标人: 指已按规定获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投标文件 的供应商. 2.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招标项目资料表 中所述的、依法对政府采购 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2.5 公章――指投标人的行政章. 2.6 天(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2.7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8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所有文 件. 2.9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 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 类似服务的供应.

3 合格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 -

10 - 3.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完成本次招标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具备招标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3 已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了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 保证金. 3.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除联合体外);

(4)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 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 用.

5 知识产权 5.1 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 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 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 投标人不拥有响应的知识产权, 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 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5.2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6 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 -

11 - 6.1 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6.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 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6.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 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由同一专业的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 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下 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下投标. 6.4 联合体投标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 名义提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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