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30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咨询通告编号: AC-21-AA-2009-09R1 下发日期:2009 年5月5日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

2 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规定了两种确定飞艇型号合格审定可接受准则的方法.申 请人可以使用该准则,用于表明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1 部21.17 条第

(二) 款的符合性.此外,本咨询通告还提供了与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相关的基本 指导材料. 2. 替代关系 本咨询通告为 AC 21-09 飞艇适航标准 (1997 年4月8日颁布)的 第一次修订版. 3. 参考文件 FAAAC 21.17-1A Type Certification C Airships(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 , 生效日期

1992 年9月25 日FAA P-8110-2 Airship Design Criteria(飞艇设计准则) 4. 相关的适航规章条款 CCAR 21.7 飞行手册 CCAR 21.17 适用规章的确定 CCAR

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

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

35 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

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 91.11 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 CCAR 91.403 具有中国标准类适航证的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仪表

3 和设备要求 5. 背景 5.1 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依据和相关的审定活动

1997 年4月8日,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了咨询通告 AC 21-09 飞艇适 航标准 ,纳入 FAA P-8110-2 飞艇设计准则(Airship Design Criteria),作 为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准则.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1 部, 为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2004 年和

2005 年,华北 地区管理局和华东地区管理局分别颁发了飞艇型号设计批准书,其型号合 格审定依据 AC 21-09 开展.

2007 年4月15 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1 部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 了第 21.17 条第

(二)款,规定对特殊类别航空器的合格审定,并且修订第 21.21 条,规定对经型号合格审定的、包括飞艇在内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颁发 型号合格证. 5.2 FAA P-8110-2 飞艇设计准则 (Airship Design Criteria) 的编制历史

1979 年3月,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收到了一封关于小型软式飞艇 的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从而开始了制订飞艇型号审定设计准则的行动.然而,这个项目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申请人放弃了原申请,而且也 没有迹象表明未来会有新的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申请出现.直到

1983 年1月再次出现飞艇型号审定申请时,FAA 才在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 的协助下,再次开始制订飞艇设计准则.NASA 的经验主要来自于美国海 军在

1940 年至

1962 年间设计和运行飞艇的经验,而1962 年海军退役了其 最后一艘飞艇.除了参考 NASA 的经验外,FAA 还参考了与软式飞艇有关

4 的联邦航空规章 FAR

23 部的部分内容和英国航空规章(British Civil Air Requirements)的Q节(发布于

1979 年12 月),以寻找可能构成飞艇设计 准则的内容.最终,FAA 制订出了适用于美国传统软式飞艇型号审定的设 计准则.此准则主要基于 FAR

23 部、海军的飞艇设计规范、FAA 和NASA 认为适用于现代飞艇的额外准则.最初的 FAA 飞艇设计准则收录于 FAA P-8110-2 中,标题为《飞艇设计准则》(Airship Design Criteria).此后, FAA 对《飞艇设计准则》做过一次修订.那次修订在联邦注册报中做了通 告,但是没有被合并到《飞艇设计准则》中.在将此版本的《飞艇设计准 则》运用于实际型号合格审定时,FAA 发现需要对此做更多的澄清或修改. 因此,FAA 于1992 年7月24 日发布了 FAA P-8110-2《飞艇设计准则》的 第一次修订版. 6. 说明 根据第 21.17 条第

(二)款,特殊类别航空器的审定基础应包括指定的中 国民用航空规章条款或者其他类似的、可以被局方接受的适航准则.本咨 询通告包含根据第 21.17 条第

(二)款可以被局方接受的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的 设计准则. 7. 可接受的准则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之一来表明其申请符合第 21.17 条第

(二)款中 对软式、准平衡式、传统式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的要求: 7.1 FAA P-8110-2 飞艇设计准则(Airship Design Criteria) 7.2 其他适航准则 (1) 当 FAA P-8110-2 飞艇设计准则 中的适航准则不足以或者不适用

5 作为某个具有独特设计方案或者设计特征的飞艇的审定基础时,可以使用 其他准则.初次申请使用这样的适航准则作为飞艇的审定基础时,首先需 要得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批准.关于制定这些准则和 获得批准的指导如下: (i) 这些准则必须能够提供与第 21.17 条第

(二)款的规定相同的安全水 平.任何有意递交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适航准则都应 当在完整、简明、明确、细节等方面与 FAA P-8110-2 飞艇设计准则 相当.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明确指出,想要制定一套切实可 行的适航准则,必须具有一支有飞艇设计经验、有开展型号合格审定项目 经验、并且了解如何制定程序和标准的工程人员队伍.如果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认为有必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将可能参与这样的适航准则的制定过程,当然这将视完成适航准则制定项 目的可行性和人力资源情况而定. (ii) 申请人应当将适航准则递交给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以待获得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在对这些适航准则提出意见后, 提交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收到适航准则和意见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将审核其在型号设计中的可行性和完 整性.在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认定接受后,这些准则将 作为本咨询通告的新的附录,并按照修订咨询通告的程序以获得批准.一 旦获得批准,这些适航准则将可能被用作其他飞艇的审定基础,获得批准 的适航准则以及在何处获得这些准则的信息将在本咨询通告中被列出. (2) 在新项目中对已经批准的适航准则做出的重大改变或补充, 其批准

6 程序应遵循上述(ii)节中的程序,以保证建立一套完整的适航准则. (3) 以前被批准的适航准则在应用于新项目时,应当以当前的飞艇设 计、运行经验和相关的适航规章(例如 CCAR

23、CCAR 25)的水准来评 估. (4) 对以前批准的适航准则可以不进行更改, 而采用等效安全结论的方 式.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要表明具有等效安全并且要得到局方的批 准.该等效安全应作为审定基础的一部分并被记录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 (5) 这些适航准则应当要求提供持续适航文件,以满足第 21.50 条的要 求. 8. 其他准则 除了按照 7. 可接受的准则 节确定的准则外,对软式、准平衡式、 传统式飞艇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还应考虑以下相关规章: 8.1 CCAR

33 发动机应当根据 CCAR

33 的规定接受型号合格审定,或者作为飞艇整 体的一部分被审定.当发动机作为飞艇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时,应遵守 以下要求: (1) 当申请人编写适航准则时,应以 CCAR

33 为指导文件. (2)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发动机的审定基础提交局方进行评审. 局方对此 的批准程序与 7.2 节中描述的飞艇适航准则批准程序相似. (3) 当发动机作为飞艇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时, 不会单独颁发发动机 的型号合格证,对该发动机的批准仅限于在此特定飞艇上的安装. (4) 发动机及其附件系统不得对飞艇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

7 8.2 CCAR

35 螺旋桨应当根据 CCAR

35 部的规定接受型号合格审定,或者作为飞艇 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当螺旋桨作为飞艇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时,应 遵守以下要求: (1) 当申请人编写适航准则时,应以 CCAR

35 为指导文件. (2)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螺旋桨的审定基础提交局方进行评审. 局方对此 的批准程序与 7.2 节中描述的飞艇适航准则批准程序相似. (3) 当螺旋桨作为飞艇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查时, 不会单独颁发螺旋桨 的型号合格证,对该螺旋桨的批准仅限于在此特定飞艇上的安装. (4) 螺旋桨不得对飞艇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 8.3 升力气体 氢气不得作为飞艇的升力气体. 8.4 CCAR

21 第21.7 条中关于飞行手册的要求也适用于飞艇.此外,还必须遵守第 91.11 条中关于民用航空器运行限制和标记、标牌的规章. 8.5 CCAR

45 中国注册的飞艇应符合 CCAR

45 关于国籍登记标志的要求. 8.6 CCAR

91 中国注册的飞艇,其仪表和设备要求应符合第 91.403 条的要求.并且, 无论第 91.403 条如何规定,每一座位都必须提供经批准的安全带. 9. 其他信息 9.1 审定基础

8 局方将用信函的形式将确定的适航准则通知申请人,该适航准则应根 据第

7 节中描述的原则,是符合第 21.17 条第

(二)款要求的、能够被局方接 受的适航准则.通知申请人的适航准确应当包括标题、条款编号、版次和 批准日期. 9.2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第21.17 条第

(二)款应被引用在飞艇的审定基础中.作为审定基础,型 号合格证数据单应列出第 21.17 条第

(二)款和上述 9.1 节中制订的适航准则. 这些适航准则应当包括标题、条款编号、版次和批准日期.

9 附录 FAA P-8110-2 飞艇设计准则 目录 I 分部―总则.23 1.1 适用范围.23 1.2 定义.23 1.3 缩略语和符号.24 II 分部―飞行

24 总则.24 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24 2.2 载重分布限制.25 2.3 重量限制.25 2.4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26 2.5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26 性能.27 2.6 总则.27 2.7 起飞.27 2.8 爬升:全发工作.28 2.9 爬升:单发停车.28 2.10 着陆.29 2.11 发动机失效.29 2.12 中断着陆.29 飞行特性.29

10 2.13 总则.29 操纵性和机动性.30 2.14 总则.30 2.15 纵向操纵.32 2.16 着陆操纵.32 配平.32 2.17 配平.32 稳定性.32 2.18 稳定性.32 其他飞行要求.33 2.19 振动和抖振.33 2.20 气囊压力与变形.33 2.21 地面操作特性.33 III 分部―结构.33 总则.33 3.1 载荷.33 3.2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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