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4-03-27 |
15 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1月农业部令
2010 年第3号)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 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
2010 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 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
24 个月 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条件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除兽用生物制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六)审查材料
7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除兽用生物制品) ,应当向县畜牧局提交 下列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新开办企业除外)和营业执照原件 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身份证及其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兽药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经营单位位置图、营业场所设计图、仓库设计图;
7.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8.代理、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
9.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除证件原件) .
(七)审批证件:《兽药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5 年.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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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5 个工作日. 《兽药管理条例》 (2004 年4月第
404 号公布;
2014 年7月第653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 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8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审批收费:兽药经营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利津县畜牧局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 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 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书面接收.利津县畜牧局,地址:利津县津二路
304 号,联 系
电话:0546―562795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 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县畜牧局台账. 3.编号 申请人在县畜牧局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可即时 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 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 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 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9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申请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